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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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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25-080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6日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了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12月30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5人,董事洪晓明女士、孙震先生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国平女士召集和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授权公司总裁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办理相关事项,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单次投资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合计在授权时间内任意时点投资余额不超过200,000万元,以上资金额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增资暨公司放弃同比例增资权利的议案》。 为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剥离亏损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资源进一步聚焦优势产业乘用汽车零部件业务的发展,公司与北京智科星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科星原”)、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海立美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能源”)、新余复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复能”)及新余业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业能”)签署增资合作协议。智科星原拟向新余复能现金增资2,200万元、向新余业能现金增资300万元,湖北新能源拟以债权1,038.02万元增资至新余复能,公司放弃对新余复能、新余业能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增资权。授权公司总裁全权办理与本次增资相关的财产份额调整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谈判、评估、审计、签署可实现本增资方案的具体合同及文书等),并允许公司总裁以公司名义转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办理。本次交易完成后,新余复能、新余业能、湖北福智汽车有限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增资暨公司放弃同比例增资权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25-081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6年度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收益。 (二)投资额度 按照公司2026年度资金使用预算,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计划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拟在授权期间投资现金管理额度及情况说明如下: 授权公司总裁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办理相关事项,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单次投资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合计在授权时间内任意时点投资余额不超过200,000万元,以上资金额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现金管理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选择中短期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等及以下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产品。 (四)投资期限 授权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五)资金来源 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为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 尽管公司拟选择结构性存款及短期、稳健、中等及以下风险型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另外,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为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裁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分析和跟踪,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中心负责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主要审查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负责监督核实财务管理中心账务处理情况。 3、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使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开展,并且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四、备查文件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25-083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与认购产业投资基金份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项目投资资金运营需求的前提下,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吉利海河共创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基金份额,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立足于公司长期战略和长远目标,通过投资基金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领域,进一步挖掘产业链上下游及横向优质企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合伙企业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40,2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认缴出资占比为1.67%。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主要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91MA07HRJC9D 成立时间:2022年1月19日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泉州道3号北塘建设发展大厦B座215室(北塘湾(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托管第534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曹项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浙江吉利产投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主要投资领域:专注于绿色出行、新能源、新材料、智能交通、关键零部件、汽车半导体、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投资 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吉利资本”)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3389。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吉利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吉利投资管理(镇江)有限公司、集励(三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经查询,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普通合伙人 1、企业名称:吉利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8238TJ12 成立时间:2023年1月10日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一区13-2-330-17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权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主要股东:吉利投资(三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吉利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吉利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吉利投资管理(镇江)有限公司、集励(三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经查询,吉利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企业名称:吉利投资管理(镇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C8H0W881 成立时间:2023年1月10日 注册地址:镇江市新区丁卯街道潘宗路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权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主要股东:吉利投资(三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吉利投资管理(镇江)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吉利投资管理(镇江)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吉利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集励(三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经查询,吉利投资管理(镇江)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有限合伙人 1、天津泰达海河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0G2Q2X 成立时间:2020年4月22日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1204(天津信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403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泰达海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300,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天津泰达海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0.0333%。 天津泰达海河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天津泰达海河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集励(三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4MAC8H7MG97 成立时间:2023年1月10日 主要经营场所:海南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1号楼A座1608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吉利投资(三亚)有限公司 出资额:25,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主要股东:吉利投资(三亚)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1.3333%。 集励(三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集励(三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基金管理人吉利(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吉利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吉利投资管理(镇江)有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经查询,集励(三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0F3F 成立时间:2015年10月15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2号1202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昊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 主要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上海建发造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U31Q 成立时间:2021年4月19日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88号1805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建鑫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主要股东:厦门建鑫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0.1%。 上海建发造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上海建发造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厦门建发利福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8TN21N38 成立时间:2021年7月28日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2号1202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建鑫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70,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主要股东:厦门建鑫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0.1427%。 厦门建发利福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厦门建发利福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镇江云帆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27KHT31Q 成立时间:2022年8月16日 主要经营场所: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路61号国控大厦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镇江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6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20%,镇江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7.6923%。 镇江云帆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镇江云帆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中金旗盛(新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BU6N6K1Y 成立时间:2022年7月15日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三花路2号科创服务中心1011室(住所申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2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主要股东: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1%。 中金旗盛(新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中金旗盛(新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厦门翔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W23EM9R 成立时间:2022年8月30日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蒋中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 主要股东: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厦门翔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厦门翔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江苏无锡山水闲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C8AB0X05 成立时间:2023年1月10日 主要经营场所:无锡市滨湖区科教创业园4号楼20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闲庭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主要股东:闲庭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1%。 江苏无锡山水闲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江苏无锡山水闲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安徽国控资本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8LJ7LX74 成立时间:2021年5月18日 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B座1703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国控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5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安徽国控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0.1%。 安徽国控资本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安徽国控资本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厦门国升轻工未来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D781FY7P 成立时间:2023年12月6日 主要经营场所:厦门市同安区云谷路36号508室之二十三单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国升发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双涵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主要股东:厦门国升发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0.0998%,厦门双涵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0.0998%。 厦门国升轻工未来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厦门国升轻工未来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上海国泰君安创新股权投资母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3H48 成立时间:2020年1月3日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安波路1012-1号A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泰君安君本(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800,8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主要股东:国泰君安源成(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14.985%。 上海国泰君安创新股权投资母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上海国泰君安创新股权投资母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3、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7LHLBY79 成立时间:2022年3月31日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3号院1号楼1层1-8-107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钢产投(北京)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出资额:4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首钢产投(北京)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0.25%。 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4、青岛汇铸英才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94A2FQ5Q 成立时间:2021年6月11日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34号6号楼101-024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国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青岛国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0.0999%。 青岛汇铸英才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青岛汇铸英才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5、上海汇资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98715347P 成立时间:2014年6月3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501A22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朱欣迪 注册资本:699,422.25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 主要股东:上海徐汇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714%。 上海汇资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上海汇资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6、成都交子中赢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E4XWQ09H 成立时间:2024年11月7日 主要经营场所: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道2568号西部金融创新中心2-1-4-24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交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2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25%,成都交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0.05%。 成都交子中赢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成都交子中赢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7、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创业投资壹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D81WCE12 成立时间:2024年1月5日 主要经营场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41楼G单元之二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建发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4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主要股东:厦门建发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0.025%。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创业投资壹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创业投资壹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8、上海国际集团创科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EB10411L 成立时间:2025年2月26日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328号3楼368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科创中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400,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主要股东:上海科创中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0.4877%。 上海国际集团创科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上海国际集团创科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9、嘉兴嘉国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E8YGQB40 成立时间:2024年12月31日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12室-2(自主申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市嘉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嘉兴市嘉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为1%。 嘉兴嘉国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嘉兴嘉国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名称:吉利海河共创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泉州道3号北塘建设发展大厦B座215室(北塘湾(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托管第12号)。 4、合伙企业规模:人民币240,200万元,所有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目标认缴规模为240,200万元人民币,首次募集后基金规模为100,200万元人民币,本轮募集完成后基金规模为240,200万元人民币。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吉利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吉利投资管理(镇江)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备案情况:合伙企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登记编号为SZR497。 8、出资进度:合伙人认缴的有限合伙出资,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在经营期限内缴付。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普通合伙人缴资通知的要求分期缴付,每一期出资均应由所有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分别缴付;有限合伙人亦可根据其与普通合伙人的约定提前缴付全部或部分出资。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范围:重点投资运作主体在中国或与中国本土应用密切相关,并且具备快速成长潜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关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核心零部件、半导体、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车联网、智能制造、机器人、物/互联网等领域。 (二)存续期限:有限合伙作为基金产品的经营期限为自首次交割日起满六年之日止(“经营期限”)。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延长两年。 (三)管理和决策机制 1、有限合伙聘任吉利资本向有限合伙提供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同时,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普通合伙人设投资委员会,其成员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向普通合伙人提出支持或否决有关对投资组合公司的项目投资的收购或出售的意见(包括基于合规性及便利性等因素考虑,是否设置特殊目的载体实施项目投资等)。投资委员会向普通合伙人负责。 2、投资限制 有限合伙不得进行下列投资: (1)投资于土地或房地产项目; (2)从事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流通股股份的交易(“证券交易”),但是前述证券交易不包括:有限合伙在从所投资项目退出时进行的证券交易;并非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通过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中国法律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所允许的方式从非散户手中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配售的股份;但用于上述认购和配售的资金不得超过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的20%; (3)进行使有限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提供赞助和捐赠; (5)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行为。 3、有限合伙对同一投资组合公司进行超过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20%的项目投资,须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并经合伙人半数同意方可施行。 (四)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有限合伙存在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协议项下涉及普通合伙人作出的各项行为和决定,包括但不限于需经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先同意、选定或指定的事项,除另有明确约定之外,均由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协商一致后作出并执行。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有限合伙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2)普通合伙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关规定。 (3)在遵守合伙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之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之经营宗旨和目的;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与管理公司订立管理协议时,应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 (4)普通合伙人可将有限合伙募集和/或投资业务的管理职能委托适格的管理公司承担。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有限合伙与管理公司就其管理服务事宜签订管理协议,该等管理协议中涉及的与有限合伙的管理或运营相关的约定应与合伙协议实质一致。普通合伙人应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管理公司遵守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为管理公司之义务的义务。 (5)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具有约束力。 (6)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有限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等权利。 (2)合伙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介绍投资的责任或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合伙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所有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项下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有限合伙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征求其意见的情况下,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财务会计报告;5)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直接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有限合伙的会计账簿;6)在有限合伙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或仲裁;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有限合伙提供担保。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有限合伙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形成约束的行为。 (5)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五)入伙、退伙 1、入伙 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满足合伙协议项下“有效申请”的,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转让程序,拟议受让方入伙;同时,有限合伙在后续交割中可按照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新的有限合伙人加入有限合伙,应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合伙协议约束。 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期间,除非镇江普通合伙人或者天津普通合伙人根据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2、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的要求。 (2)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及变化而不得不提出退伙,经普通合伙人独立判断该有限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将更有利于有限合伙的整体利益,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该有限合伙人可退伙或被强制退伙。 (3)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a、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c、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d、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不应因此解散。 2、普通合伙人退伙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合伙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解散或清算之前,不得要求退伙,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a、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c、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如有限合伙因未能及时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而不再符合法律规定的存续要求,则有限合伙依法解散。 (六)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 有限合伙的可分配现金,不得再用于项目投资,应于取得后尽早分配,最晚不应迟于有限合伙取得该等可分配现金之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九十(90)个工作日。原则上,可分配现金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权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直接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初步划分归属于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按照回本、提取优先回报、进行追赶分配与超额收益分配的顺序在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及/或特别有限合伙人之间进一步分配: 2、亏损分担 受限于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但,因项目投资发生的亏损,应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合伙人之间按照权益比例分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八)合伙协议生效 合伙协议经各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协议签署后经普通合伙人认定的有限合伙人自其书面确认受合伙协议约束时对该有限合伙人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五、其他说明 1、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本次投资前12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不存在在合伙企业中任职的情况。 六、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有利于借助合伙企业的平台优势、专业团队优势和项目资源及渠道优势,加快公司对智能制造相关优秀标的公司的了解和投资布局,进一步推动公司智能制造领域相关业务的发展。 2、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运营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1、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的风险; 2、因投资标的所处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导致其收益不达预期甚至导致亏损的风险,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可能的亏损风险。 公司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将结合整体宏观经济走势,深入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方向,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的管理、标的项目的甄选、投资的实施过程以及投后管理的开展,通过与共同投资人共担风险,减少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八、备查文件 1、《吉利海河共创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2、《吉利海河共创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附属协议》。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25-082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增资暨公司放弃同比例增资权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情况的概述 为改善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结构,剥离亏损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资源进一步聚焦优势产业乘用汽车零部件业务的发展,公司与北京智科星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科星原”)、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海立美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能源”)、新余复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复能”)及新余业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业能”)签署增资合作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智科星原、湖北新能源、新余复能签署了《关于新余复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企业增资合作协议》,智科星原拟向新余复能现金增资2,20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新能源以对新余复能子公司湖北福智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福智”)的债权1,038.02万元,增资至新余复能,公司放弃对新余复能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增资权。本次增资完成后,智科星原对新余复能持股比例将由0.20%上升至57.16%,公司对新余复能持股比例将由99.80%下降至15.89%,湖北新能源对新余复能持股比例将由0%上升至26.95%,新余复能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2、公司与智科星原、新余业能签署了《关于新余业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企业增资合作协议》,智科星原拟向新余业能增资300万元,公司放弃对新余业能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增资权。本次增资完成后,智科星原对新余业能持股比例将由0.71%上升至62.21%,公司对新余业能持股比例由99.29%下降至37.79%,新余业能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3、由于公司对新余复能、新余业能持股下降,新余复能、新余业能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新余复能、新余业能持股的湖北福智的合计持股比例穿透后由93.36%下降为37.82%,智科星原对湖北福智合计持股比例穿透后将由6.64%上升至62.18%,湖北福智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4、交易前后各方股权比例变动情况图示如下: ■ 鉴于新余复能、新余业能、湖北福智2024年度净利润分别为-3,143.68万元、-519.54万元、-3,911.10万元(说明:新余复能、新余业能的亏损主要因持有湖北福智的股份所致,在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与湖北福智的亏损不重复计算),公司2024年度每股收益0.04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已经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智科星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DEW5F66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35号院3号楼5层636 法定代表人:解占军 注册资本:1,730万元 成立日期:2024年3月1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汽车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销售代理;旧货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专用设备修理;轮胎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金属制品销售;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智科星原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智科星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公司名称:湖北海立美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DCJT979W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人民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魏惺 注册资本:17,2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4年3月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钢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集装箱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电车制造;集装箱维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公司持股93.66%,北京智科产投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4%。 湖北新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查询,湖北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新余复能 1、基本情况 名称:新余复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1375室 合伙企业规模:人民币4,877.99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智科星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交易前后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智科星原对新余复能持股比例将由0.20%上升至57.16%,公司对新余复能持股比例将由99.80%下降至15.89%,湖北新能源对新余复能持股比例将由0%上升至26.95%。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4、其他相关说明 (1)新余复能权责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亦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公司不存在为新余复能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新余复能理财的情形,新余复能亦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截至2025年12月30日,新余复能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新余业能 1、基本情况 名称:新余业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1376室 合伙企业规模:人民币1,417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智科星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交易前后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智科星原对新余业能持股比例将由0.71%上升至62.21%,公司对新余业能持股比例由99.29%下降至37.79%。 3、主要财务数据 单元:元 ■ 4、其他相关说明 (1)新余业能权责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亦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公司不存在为新余业能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新余业能理财的情形,新余业能亦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截至2025年12月30日,新余业能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三)湖北福智 1、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福智汽车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枣阳市人民南路2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鹏达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集装箱制造;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制造;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3、其他相关说明 (1)湖北福智权责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亦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公司不存在为湖北福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湖北福智理财的情形。截至公告日,湖北福智欠付湖北新能源厂房租金等款项本金总额为1,038.02万元,考虑到湖北福智流动资金及净资产实际情况,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湖北新能源将该欠款以债权增资至新余复能,交易完成后,湖北福智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将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3)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0日,湖北福智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四、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以2025年10月31日湖北福智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准,参照评估机构对湖北福智全部股权在基准日的评估价值,由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新余复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智科星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湖北海立美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丁方(目标企业):新余复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目标企业财产份额调整 甲、乙、丙各方确认并同意:甲方本次货币增资参照评估机构对湖北福智全部股权在基准日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湖北福智于基准日的股权作价(以下简称为“基准日定价依据”,暂以湖北福智于2025年10月31日账面净资产830万元为准),甲方拟按照“甲方增资款项计算公式”以货币2,200万元(以下简称为“增资款项”)增资至目标企业;丙方本次债权增资参照评估机构对丙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福智的享有债权的评估值作价,丙方拟以债权1,038.02万元(暂定值,最终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准)增资至目标企业。目标企业增资完成后,甲方占目标企业财产份额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为57.16%,乙方占目标企业财产份额、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为15.89%,丙方占目标企业财产份额、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为26.95%。 2、交割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双方应于首笔增资款项存入目标企业指定银行账户之日(以下简称为“交割日”)签署交割文书,并自交割日起各方于目标企业中所占财产份额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以上述条款约定比例为准。若评估机构最终对协议所述股权与债权于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与上述同条款中约定的暂定值相比,偏差金额的绝对值不大于暂定值20%(含本数)的,各方于目标企业中所占财产份额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不因后续各方按照协议对暂定金额的最终调整而变化;若上述偏差金额的绝对值大于暂定值20%(不含本数)的,各方应就其于目标企业中所占财产份额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另行商议。 3、过渡期安排 各方确认并同意,湖北福智在过渡期的损益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增加或者减少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对本合同约定的基准日定价依据产生任何影响。 4、违约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不履行陈述、保证与承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等),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追偿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如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用、邮寄费用、鉴定费用等)。 (2)若甲方未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前向目标企业指定银行账户足额存入增资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约定的增资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新余业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智科星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企业):新余业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目标企业财产份额调整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参照评估机构对湖北福智全部股权在基准日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湖北福智于基准日的股权作价(以下简称为“股权定价依据”,暂以湖北福智于2025年10月31日账面净资产830万元为准),甲方拟按照“增资款项计算公式”以货币300万元(以下简称为“增资款项”)增资至目标企业。目标企业增资完成后,甲方占目标企业财产份额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为62.21%,乙方占目标企业财产份额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为37.79%。 2、交割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双方应于首笔增资款项存入目标企业指定银行账户之日(以下简称为“交割日”)签署交割文书,并自交割日起各方于目标企业中所占财产份额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以上述条款约定的财产份额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为准;若评估机构最终对第二条第1款所述股权于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与上述同条款中约定的暂定值相比,偏差金额的绝对值不大于暂定值20%(含本数)的,各方于目标企业中所占财产份额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不因后续各方按照协议对暂定金额的最终调整而变化;若上述偏差金额的绝对值大于暂定值20%(不含本数)的,各方应就其于目标企业中所占财产份额比例、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另行商议。 3、过渡期安排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湖北福智在过渡期的损益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增加或者减少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对本合同约定的基准日定价依据产生任何影响。 4、违约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不履行陈述、保证与承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等),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追偿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如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用、邮寄费用、鉴定费用等)。 (2)若甲方未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前向目标企业指定银行账户足额存入增资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约定的增资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剥离亏损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资源进一步聚焦优势产业乘用汽车零部件业务的发展。 2、交易完成后,新余复能、新余业能及湖北福智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核算,相关投资将计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本次交易以标的公司交易基准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预计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八、备查文件 1、《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关于新余复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企业增资合作协议》; 3、《关于新余业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企业增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25-084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力量及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智能制造产业的长期布局和稳健发展,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与专业投资机构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金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凯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参与投资共青城银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重点投资于科技领域中国境内外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普通合伙人认为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及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机会。合伙企业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630万元,认缴出资占比为31.5%。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伙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6月9日 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莲亭路805号308-44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何富昌 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北京同创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 主要投资领域: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9988。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查询,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3月29日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江路88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伍亚林 注册资本:43,430.9173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汽车用精密模具及高精密零部件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模具制造;冲压零部件、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激光拼焊汽车转向支架、落料件、汽车天窗用包塑件、汽车门锁用包塑件的生产、销售,并提供售后技术支持和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伍亚林持股41.85%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经查询,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5年7月17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基金小镇内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江苏鼎之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8%,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9%,温擎智控(上海)机器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 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查询,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杨凯 身份证号码:320121**********19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杨凯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杨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名称:共青城银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4、合伙企业规模:人民币2,000万元,各合伙人以货币人民币方式认缴出资。 5、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出资完成后的股权情况: ■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范围: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科技领域中国境内外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普通合伙人认为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及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机会。 (二)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满七年之日止(“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其中,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届满五年之日(含)止为本合伙企业投资期(“投资期”),投资期结束日次日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退出期(“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进行一次或多次延长,但其独立决定进行延长的期限合计不超过两年。已延长两年期满如需继续延长的,需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后按照本条约定再进行延长的,自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延长期(“延长期”)。 (三)普通合伙人 1、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 (1)对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对已投项目进行管理/行权/退出及其他业务相关事项的决定权,并开展上述事项的具体工作,以及有权进行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订立与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和退出、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合同,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相关合同和文件; (4)聘用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对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聘请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和管理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6)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7)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9)采取为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四)有限合伙人 1、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实施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五)入伙、退伙 1、有限合伙人入伙 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五分之四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接纳新有限合伙人入伙,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未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五分之四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 (2)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优先受让。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财产承担责任。 3、普通合伙人入伙 除非普通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4、普通合伙人退伙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普通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 (六)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以下投资: 1、进行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远期合约等衍生证券交易; 2、从事抵押、担保、单纯贷款业务。但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且如发生上述借款或者担保行为的,相应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的 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进行赞助、捐赠; 4、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行为。 (七)投资决策 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企业针对:(1)是否投资某标的公司项目的决策事项(包括以已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所得款项进行再投资的事项);(2)是否退出已实际投资项目的决策事项及(3)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事项,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四名委员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持有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比例超过30%的有限合伙人各委派一名代表,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一致通过。执行合伙人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八)投资退出方式 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1、在境内交易所(包括不限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或境外交易所(包括不限于纽交所、港交所等)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等; 2、被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或其他产业或机构投资者等收购; 3、股权回购、清算退出等; 4、全体合伙人认可的其他退出方式。 (九)管理费 合伙企业按照有效投资金额的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即,各合伙人按照其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的2%/年承担管理费)。管理费计费周期按照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算,至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止,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十)收益分配 来源于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某一实际投资项目(以下称“退出项目”)的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包括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投资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而获得的间接来源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款以及股息、红利等可供分配现金的),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并扣除应付未付的合伙费用(含管理费)及做出合理预留后,按如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 (1)本金分配:针对该退出项目对应的项目实缴本金金额以内(含)的部分,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的实缴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 (2)合伙人优先回报: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每一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直至每一合伙人的优先回报达到其在该退出项目中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实现单利8%的年化收益(上述分配金额称为“优先回报”)。收益核算期间为自对应的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至该部分有效投资金额向合伙人分配的分配基准日为止。若有效投资金额分多期支付,或/和可供分配现金分多次分配的,则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和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分配时间单独计算该笔对应的优先回报,并取合计总额。 各方确认,如按协议分配后的余额,不足以分配所有合伙人的优先回报的,则各合伙人之间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以8%/年单利模拟计算的各合伙人可得优先回报金额(“基准优先金额”)的相对比例(即每一个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在全体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总额中所占比例)分配剩余余额部分; (3)以上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其中余额的80%按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实缴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余额的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分配。 (十一)亏损分担 对合伙企业清算时,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如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首先按照届时各方的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二)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议事机构,下述事项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本协议约定决定合伙企业期限的延长; (2)单次交易金额超过合伙企业总实缴金额20%的关联交易; (3)决定本合伙企业不进行资金托管; (4)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合伙人决定的其他事宜; (5)普通合伙人决定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十三)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院有判决,诉讼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五、其他说明 1、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投资以及退出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本次投资前12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不存在在合伙企业中任职的情况。 六、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有利于借助合伙企业的平台优势、专业团队优势和项目资源及渠道优势,加快公司对智能制造板块相关优秀标的公司的投资布局和业务延展,进一步推动公司智能制造领域相关业务的稳健发展。 2、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次投资将计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1、合伙企业设立后需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完成基金备案等必要手续; 2、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的风险; 3、因投资标的所处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导致其收益不达预期甚至导致亏损的风险,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可能的亏损风险。 八、备查文件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所有有限合伙人之共青城银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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