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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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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6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52,926,599.90元
  ● 本次诉讼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判决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雨润”)与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泗阳规划局”)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泗阳规划局提起诉讼,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泗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泗阳县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人:王少波
  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6号(双子楼东楼)
  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B3幢
  二、起诉方泗阳规划局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0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宗地建设项目,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每延期一日,按土地出让总额千分之一支付原告违约金。现被告宗地建设项目十余年未竣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52,926,599.90元;
  (2)2025年11月12日至实际竣工之日以13,039,32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该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67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4,578,870.90元
  ●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判决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雨润”)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金厦提起诉讼,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泗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泗阳县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
  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58号幢B1101
  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B3幢
  二、起诉方江苏金厦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原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泗阳县洪泽湖中路56号的泗阳星雨华府一期二标8、16号楼总承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后双方陆续签订了5份补充协议,现就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578,870.9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工程款的利息(以34,578,870.9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5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款34,578,870.90元,对其施工的泗阳星雨华府一期二标8、16号楼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2025-06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3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关联股东祝义财先生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祝珺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会议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董事会秘书李尤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租赁沛县商业经营物业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为关联交易议案,参会关联股东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会议议案经参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赵宸、祝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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