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如有)后,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可以适当开展本基金销售费率的优惠活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除本基金管理人认可或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 注: 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按30日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如有)后,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可以适当开展本基金销售费率的优惠活动。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用 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1、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申购费补差: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费补差(外扣)=转出净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净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某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或同一只基金的其他类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已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且登记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任一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向销售机构提交基金转换的申请,拟转换出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换入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4)经转换后的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中心申请转换基金份额时,各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应符合其申赎规则。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一销售机构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低于规定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除直销中心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份额高于上述份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7)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业务与赎回业务按同比例确认,未确认部分按失败处理,不支持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5.2.2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转出申请。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或重新恢复基金转换业务的,本公司将按《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5.2.3 办理基金转换转出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苏新基金直销办理本基金的转换转出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转换转出业务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 3、投资者投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投资金额不低于申购的起投金额。实际操作中,在不低于招募说明书相关约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定额定投业务的,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的时间相同。 5、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暂不开通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联系电话:4006228862 联系人:田淑君 联系电话:4006228862 网址:www.susingfund.com 7.2 非直销销售机构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官网上公示。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开展及费率折扣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活动安排为准。费率优惠活动内容的解释权归各参与活动的销售机构所有,费率折扣及业务办理规则由各销售机构决定和执行,若优惠活动或业务规则变更,请以各销售机构的最新公告为准。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信息的,请登录公司网站(www.susing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6228862)进行查询。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