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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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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傲农生物 股票代码:603363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外贸信托-玄武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2: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厦门信托-傲创致和1号资产服务信托”) 住所/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9层、39-42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3:北京雅温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11层1103A-012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持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导致的权益变动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外贸信托 ■ (二)厦门信托 ■ (三)北京雅温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外贸信托的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厦门信托的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北京雅温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及存在一致行动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不存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控制关系。 2024年12月25日,外贸信托、厦门信托、北京雅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提案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应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即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重整后傲农生物股东权利,一致行动的期限为傲农生物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各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根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期限截止日为2025年12月27日,到期后,各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外贸信托、厦门信托、北京雅温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12月27日到期后其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所持股份不再合并计算。该事项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未来12个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减持傲农生物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六个月内将继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后续若发生权益变动及减持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傲农生物20,8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99%,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外贸信托、厦门信托、北京雅温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单独计算,外贸信托持有公司股份6500万股,持股比例为2.4972%,厦门信托持有公司股份12300万股,持股比例为4.7254%,北京雅温持有公司股份2000万股,持股比例为0.7684%,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和具体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截至2024年12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8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2,605,582,626股)的7.9829%,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1月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5年1月24日,公司办理完成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620,8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2,605,582,626股减少至2,602,961,82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7.9829%变为7.9909% 2025年12月27日,外贸信托、厦门信托、北京雅温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外贸信托、厦门信托、北京雅温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单独计算。 即本次权益变动后,外贸信托持有公司股份6500万股,持股比例为2.4972%,厦门信托持有公司股份12300万股,持股比例为4.7254%,北京雅温持有公司股份2000万股,持股比例为0.7684%,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傲农生物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的告知函》;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上市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外贸信托-玄武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厦门信托-傲创致和1号资产服务信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雅温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外贸信托-玄武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厦门信托-傲创致和1号资产服务信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雅温春芽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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