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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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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间转让的除外。
  新世达壹号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或其在盈利补偿协议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日为准)前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前提下的转让行为不受上述限制。
  大基金二期、湾区智能、建广投资、科改策源、国华基金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前不得转让,如其取得对价股份时,对用于认购对价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前提下的转让行为不受上述限制。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交易对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及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新世达壹号上层各级合伙人承诺,在新世达壹号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锁定期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新世达壹号/新世达壹号各有限合伙人之出资份额,或要求新世达壹号/新世达壹号各有限合伙人回购其持有的新世达壹号/新世达壹号各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或要求从其所在的新世达壹号/新世达壹号各有限合伙人退伙;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若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八)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过渡期损益归属
  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实现盈利及/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增加的,增值部分归上市公司享有;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亏损及/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减少的,减值部分由交易对方在净资产减少数额经审计确定后30日内按其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在电子院的持股比例各自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一次性全额补足。
  (十)业绩承诺、减值测试和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业绩承诺方为国投集团和新世达壹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期间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即2026年、2027年及2028年。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能在2026年度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如监管部门在审核中要求对承诺年度进行调整的,各方将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业绩承诺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评估报告》,经各方协商,标的资产于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的税后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1,158.77万元、34,803.82万元、37,513.09万元。前述承诺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国投中鲁应在承诺年度内任一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该年度标的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以下简称“实际利润”)与承诺利润的数额差异情况,并由国投中鲁委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不包含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对标的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若本次配套融资得以成功实施,则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盈利补偿协议》对标的资产当年实际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时,标的资产实际利润数的确定应当在标的资产当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基础上,剔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入产生的损益及其节省的财务费用影响。
  承诺年度内,标的公司各年度的实际利润以《专项审核报告》中的数据为准。
  若承诺年度内任一会计年度,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的,则业绩承诺方将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条款及条件,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国投中鲁对价股份(即业绩承诺方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国投中鲁股份)对国投中鲁进行补偿。
  3、盈利补偿及其方案
  承诺年度内相应年度,若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方需对国投中鲁进行利润补偿的,由业绩承诺方中的每一方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该方取得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金额占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比例各自对国投中鲁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应补偿股份数按如下方式计算:
  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总和×该方取得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金额-该方累积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方中每一方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该方当期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上述计算公式所含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为:标的公司在承诺年度内截至该补偿年度期末承诺利润的累积值;
  (2)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为:标的公司在承诺年度内截至该补偿年度期末实际利润的累积值;
  (3)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总额;
  (4)该方取得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金额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该业绩承诺方取得的交易对价;
  (5)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为:国投中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6)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总和为:标的公司承诺年度内承诺利润的合计值;
  (7)该方累积已补偿金额为:该业绩承诺方在承诺年度内已经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相关公式计算并已实施了补偿的金额。
  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所得应补偿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上取整的原则处理。
  如果业绩承诺方违反约定的锁定期安排,或者由于其持有的对价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或者由于业绩承诺方对其持有的对价股份进行处分而导致其届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盈利补偿协议》项下补偿义务的,其应就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应补偿未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对国投中鲁进行足额补偿。
  业绩承诺方各自的补偿股份数及补偿现金数以国投中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分别支付的对价总额为限(含转增及送股的股票及现金分红)。在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现金数小于0时,按0取值。
  4、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承诺年度届满时,国投中鲁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年度内已补偿金额(承诺年度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数)的,则业绩承诺方需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原则各自对国投中鲁另行补偿股份,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补偿。另需补偿的股份数/现金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承诺年度内已补偿股份数-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另需补偿的现金数=(另需补偿的股份数-另需补偿的股份数中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所得另需补偿的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上取整的原则处理。
  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年度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具体业绩承诺及补偿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三、盈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合计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三)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72,6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交易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各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发行对象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的意见对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72,600.00万元,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拟用于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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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届时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电子院100%股份。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情况,购买资产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注:表格中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根据上述计算,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均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50%以上,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国投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新世达壹号、大基金二期预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且新世达壹号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对价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国投集团,系国投集团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在后续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后,预计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国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浓缩果蔬汁(浆)的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原主营业务基础上增加电子信息产业及其他相关领域业务,包括产业化咨询、工艺设计、设备选型与组线、工厂设计与建设、产线调试与运行管理、数字化服务、检验检测及认证等专业服务。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重组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国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资产负债率变动率=交易后数据-交易前数据
  本次交易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有所增加。2024年及2025年上半年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有所增厚,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及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经交易对方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并同意国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
  3、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上述审批、核准、注册和备案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通过审批、核准、注册和备案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审批、核准、注册和备案以及最终通过审批、核准、注册和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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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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