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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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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93 证券简称:安必平 公告编号:2025-053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邓喆锋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辞任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副总经理梁宗胜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辞任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孙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非独立董事补选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情况
  ■
  邓喆锋先生、梁宗胜先生辞任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已做好离任交接工作,其职务变动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及董事会对邓喆锋先生、梁宗胜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邓喆锋先生和梁宗胜先生是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分别持有公司股份9,825股、12,272股。邓喆锋先生和梁宗胜先生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孙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孙华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大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年1月至2019年9月于西万拓听力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曾用名:西门子听力仪器(苏州)有限公司)历任广州办事处销售经理、市场总监兼政府事务总经理、市场营销副总裁;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于武汉康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高级营销副总裁、董事、CEO;2025年1月至2025年9月,任北京千寻创谷科技有限公司生物医药板块投资咨询总经理。2025年10月至今任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孙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孙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393 证券简称:安必平 公告编号:2025-054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月14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1月14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信街2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月14日
  至2026年1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现场登记时间:2026年1月13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6年1月13日17:00前送达。
  (二)登记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信街2号公司前台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异地股东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登记,电子邮件或者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电子邮件或者信函上须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提供上述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信街2号
  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邮编:510663
  电话:020-32210051
  邮箱:zqswb@gzlbp.com
  特此公告。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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