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财务成本,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9.3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将及时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董事会同意新开立或利用现有闲置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与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为了便于管理,节约资源,公司将利用现有闲置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募集资金专户用途进行了修订,作为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专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义乌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曲靖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现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进行如下修改: 1、将甲方二在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用途修改为:仅用于甲方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除上述之修改和补充外,其它条款仍遵照《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内容维持不变;如本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有不一致内容,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