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0月10日证监许可〔2025〕224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11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平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自2025年12月30日起,集合计划变更为广发平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15:00止。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平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与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根据《关于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1月25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二、本次变更主要内容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广发平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26235,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26236,D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26237,E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26238)。变更后的基金简称为“广发平衡精选混合”。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变更产品基金经理 产品投资经理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宋磊”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王瑞冬”。 (四)变更产品运作方式 运作方式由“对于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1年”变更为普通开放式、不设置锁定持有期。 (五)变更存续期限 存续期限从“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变更为“不定期”。 (六)变更份额设置 原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在变更生效后,只开放赎回业务不开放申购业务。变更生效后,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其中D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计提销售服务费。 (七)变更后的费率设置 1.删除原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业绩报酬,管理费0.6%/年不变,即变更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管理费率为0.6%/年。 2.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管理费率为1.2%/年。 3.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具体费率如下: ■ 4.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 5.A类、C类、D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具体如下: ■ 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180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E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变更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增加“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存托凭证”。 (九)变更投资策略 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动相应增加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十)变更投资限制 1.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动相应修改投资限制。 2.股票投资比例从“50%-95%”变更为“60%-95%”。 3.删除“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条款。 (十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10%+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1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十二)变更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 (十三)变更赎回款项支付时间 “T+4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变更为“T+7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十四)新增登记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设的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最后,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三、相关业务安排 1.自2025年12月30日起,《广发平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广发资管平衡精选一年持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始正式管理广发平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集合计划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对应基金份额。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份额之日,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3.自2025年12月30日起,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自2025年12月31日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ETF变更场内简称、扩位证券简称的公告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12月30日起变更旗下部分ETF的场内简称、扩位证券简称,涉及基金及变更情况如下: 一、深交所ETF变更情况 ■ 二、上交所ETF变更情况 ■ 上述ETF基金代码、基金名称等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本次变更上述简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变更自2025年12月30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智选高股息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和2022年9月2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如下: ■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能互相转换。 (3)本基金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 (4)其他转换基础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相关说明。 (5)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和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智能定投”)。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和固定的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智能定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等借记卡在本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相关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期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定期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投资的起点及定期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具体以代销机构安排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中证智选高股息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