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
|
|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10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周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9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2025年12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4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1,850,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6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4,441,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0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7,40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48%。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23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23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5%。 3、公司部分董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8,095,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31%;反对3,50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5%;弃权2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78,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91%;反对3,50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92%;弃权24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7%。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李明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58,237,048股,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35,176,285股,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6,204,10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上海其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鑫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协鑫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25,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09%;反对3,4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71%;弃权2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25,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09%;反对3,4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71%;弃权2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9%。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10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及相关责任人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措施决定书〔2025〕2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协鑫能科以采购燃料方式向第三方支付采购预付款,资金最终流入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已经归还。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朱共山主导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费智,董事会秘书杨而立,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财务总监彭毅,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协鑫能科通过正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羽鑫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费智,董事会秘书杨而立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是协鑫能科存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期未审议并披露的问题,相关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以下简称《2号指引》)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强、时任财务总监王述华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四是协鑫能科在《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相关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2号指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财务总监彭毅,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梳理内部控制、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对上述问题提出整改具体措施或安排,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有效问责,以确保整改效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将上述违规事项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公告中予以披露。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充分吸取教训,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责任意识、合规意识及履职能力,加强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措施决定书〔2025〕224号)。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