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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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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51 证券简称:威尔高 公告编号:2025-056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于2025年12月1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锦大道1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邓艳群女士
  7、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2日。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83,071,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7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2,844,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0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2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邓艳群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6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8%;反对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6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9%;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2%;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6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2%;反对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幸幸、罗晓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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