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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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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5-066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银国际”)为第三人,汇银国际控股子公司常州中天邦益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邦益”)为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3,212.21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汇银国际与恒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龙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新项目、设立合资企业,同时协议约定项目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约定条件后,恒龙公司可在该项目上每年收取约定数额的管理费等。该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相关书面合作协议。据此,恒龙公司对该协议所涉项目的管理费金额存在争议,进而引起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天邦益支付管理费及相应利息等。
  2022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天邦益支付恒龙公司2012至2019年度的管理费和经营团队奖金人民币3,212.2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驳回恒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天邦益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23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47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恒龙公司的起诉。2024年3月,恒龙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民终474号民事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以上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21-059、2022-003、2022-049、2023-009、2023-032、2024-004号)。
  二、进展情况
  近日,汇银国际及中天邦益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民申2231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恒龙公司就同一事实及法律关系提出请求,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恒龙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申223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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