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丽岛”)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于近日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编号为“2025年蚌中银信额字028号”,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安徽丽岛的上述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下简称“本次担保”),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8,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为安徽丽岛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安徽丽岛提供的担保金额共为人民币20,0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5月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丽岛、肇庆丽岛)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存续担保余额)的担保,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丽岛新材:关于2025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合同为:中国银行与安徽丽岛签署的编号为“2025年蚌中银信额字028号”《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8,000万元(捌仟万元整)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对公司原有授信担保的重新签署,为存量担保及相应授信的正常续期。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安徽丽岛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运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能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额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意见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丽岛新材:关于2025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4,800万元,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5.62%。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