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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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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4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电阀门”)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近日,公司收到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银最保字第811258258362号),约定公司为南电阀门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南电阀门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南电阀门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南电阀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能够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实现有效控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担保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2025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17,5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25,000.00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南电阀门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948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如皋经济开发区盾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注册资本:51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3年3月21日
  经营范围:电站阀门、电站辅机制造、销售;阀门检修;发电机组配件、发电成套设备销售;电站阀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南电阀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南电阀门总资产25,575.02万元,净资产14,248.92万元,资产负债率44.29%;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462.71万元,利润总额3,613.52万元,净利润3,136.30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5年9月30日,南电阀门总资产29,271.84万元,净资产17,191.91万元,资产负债率41.27%;2025年1-9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7,856.01万元,利润总额3,399.15万元,净利润2,883.5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南电阀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南通市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1、保证担保的债权及最高债权限额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25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1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6、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3,00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8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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