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701 证券简称:奥瑞金(奥瑞)2025-临072号 |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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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6日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里8号华彬大厦六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云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312人,代表股份 1,092,019,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6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5人,代表股份833,620,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6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7人,代表股份258,398,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4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02人,代表股份 259,053,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02%。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88,50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5%; 反对:3,440,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弃权: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88,445,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7%; 反对:3,550,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1%; 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29,647,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884%; 反对:23,19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7%; 弃权:39,179,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7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6,681,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233%; 反对:23,191,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25%; 弃权:39,179,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42%。 (四)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088,448,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0%; 反对:3,51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 弃权: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5,482,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16%; 反对:3,517,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0%; 弃权: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注: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游有仙律师、朱瑞雪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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