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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63 证券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5-058 |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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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8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131,306,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9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1,062,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7人,代表股份40,244,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7人,代表股份18,729,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8,712,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9%。 (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003,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5%;反对1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7%;弃权1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6,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38%;反对1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0%;弃权1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晓萌、赵明丽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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