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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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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实施完成
暨内部转让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5-079
  债券代码:127095 债券简称:广泰转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实施完成
  暨内部转让股份的公告
  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先生,计划于披露减持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3月14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本公司股份10,413,844股,即不超过扣除回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现收到李光太先生出具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截至2025年12月25日实际控制人本次内部转让股份暨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转让股份情况
  1、股东转让暨减持股份情况
  ■
  李光太通过大宗交易转让其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给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海广拓”),系李光太为实现家族信托计划而进行的股权结构调整。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威海广拓和李光太为一致行动人,本次转让事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股东本次转让暨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上述比例合计数误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内部转让股份暨减持计划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内部转让股份暨减持计划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或违规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且本次减持股东未违反其减持相关承诺。
  3、本次内部转让股份暨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本次收购前后,李光太、李文轩父子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威海广泰的控股股东仍为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光太、李文轩父子。
  三、备查文件
  1、李光太先生出具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27095 债券简称:广泰转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为进一步保持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海广泰”)控制权的长期稳定性,同时出于家庭财富传承和管理之目的,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光太作为委托人出资设立家族信托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中信信托作为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受托人,与李光太共同出资设立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海广拓”)。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的方式,直接持有威海广泰的部分股份,实现对该部分股份长期持有、传承和管理,并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李光太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威海广拓0.01%份额,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威海广拓99.99%份额。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从而直接控制威海广泰1.88%的股份,威海广拓新增成为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李光太的一致行动人,威海广拓、李光太、李文轩合计控制威海广泰40.02%的股份。
  本次转让事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说明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转让受让方为威海广拓,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李光太管理和运营威海广拓及其事务,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实际控制人。
  威海广拓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本次收购前后,李光太、李文轩父子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威海广泰的控股股东仍为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光太、李文轩父子。
  本次收购系李光太为实现家族信托计划而进行的持股架构调整,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次交易相关程序的实施进展情况,威海广拓编制了《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摘要,此次收购事项具体内容可以查看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或后续披露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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