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 – 9:25,9:30 – 11:30,下午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B座)37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叶宇翔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2月10日登载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19人,代表股份720,789,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554%,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18人,代表股份85,509,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03%,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35,581,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122%,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14人,代表股份85,208,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32%,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四)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审议通过。 2.0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审议通过。 2.03 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2.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2.0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2.0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2.0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注: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昊天 温骄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