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和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孙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方乳业”)的贷款事项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和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79262501630B),约定公司为西安东方乳业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本金限额2,500万元的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金额均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本次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1号 3.法定代表人:赵志禹 4.注册资本:3,530万元 5.成立日期:2000年9月6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208309704 7.经营范围: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 和饮料(蛋白饮料类)的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国家专控除外);本企业产品的调剂服务及其业务结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股权状况: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乳业(陕西)有限公司是西安东方乳业的控股股东,持有西安东方乳业100%的股权。 9.被担保人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 10.经查询,西安东方乳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受信人: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3.保证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4.最高额保证:人民币2,500万元 5.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余额为0;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不足3亿元,含本次担保事项后担保余额预计不足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以内。公司无逾期担保,无违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