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12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5-078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4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大厦27层,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陶灵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就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隋国平先生出席会议;总经理陶小刚先生、副总经理刘力明先生、副总经理吕军先生、财务总监张俊珂先生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婧、陈超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