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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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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5-076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71层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家荣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4,381,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44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30,282,25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1,316,800股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18,965,450股,下同)。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4,381,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4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60,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60,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84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4%;反对47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0%;弃权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143%;反对47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02%;弃权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62,230,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3%;反对2,090,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5%;弃权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9,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091%;反对2,090,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880%;弃权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雪霞、杨健
  3、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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