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2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宜兴市青墩路1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千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董事会秘书吴叶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议案名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上述全部议案的具体内容将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6、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苗晨、苏成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