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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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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5-096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8日14:45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3号普洛斯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超林先生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1人,代表的股份数共计2,310,398,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368%。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1,746,200,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44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73名,代表股份数564,198,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22%。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577人,代表股份数566,994,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31%。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233,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8%;反对1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828,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8%;反对1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0,61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10%;反对27,990,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5%;弃权1,7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7,214,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77%;反对27,990,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67%;弃权1,7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255,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850,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7%;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旭、李宗煊;
  3、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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