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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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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金隅冀东 公告编号:2025-089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 为满足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需求,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鞍山公司提供融资担保1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鞍山公司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分别签订了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同时,公司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万元、500万元。 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勋 注册地点:鞍山市立山区红塔街18号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7月26日 经营范围: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矿渣粉制造、销售;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矿渣、钢渣、粉煤灰等原材料和混凝土经销;水泥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鞍山公司50%的股权,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鞍山公司50%的股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鞍山公司资产总额为44,525.82万元,负债总额为19,758.84万元,净资产为24,766.98万元;2024年度,鞍山公司营业收入26,599.3万元,利润总额为-1,711.09万元,净利润为-1,371.94万元。(已审计) 截至2025年9月30日,鞍山公司资产总额为44,706.45万元,负债总额为19,549.11万元,净资产为25,157.34万元;2025年1-9月,鞍山公司营业收入18,896.91万元,利润总额为520.48万元,净利润为390.36万元。(未经审计) 鞍山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抵押、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债权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前款所称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等。前款所称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保全费用、过户费用、执行费用等。 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期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各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保证人: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四、董事会意见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为鞍山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在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二)鞍山公司资产质量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为35,662.8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金隅冀东 公告编号:2025-090 债券代码:127025 证券简称:冀东转债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冀东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258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6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年12月31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6年1月5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6年1月6日 6.回售期内“冀东转债”停止转股 7.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截至2025年12月16日,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13.01元/股的70%(即9.11元/股),且“冀东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冀东转债”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现将“冀东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冀东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公司股票自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2月16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3.01元/股的70%,即9.11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冀东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二)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为2.00%(“冀东转债”第六个计息期年度,即2025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4日的票面利率);t为47天(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2月22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2.00%×47/365=0.258元/张(含税)。 故“冀东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58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冀东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206元/张; 2.对于持有“冀东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收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258元/张; 3.对于持有“冀东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258元/张。 (三)其他说明 “冀东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冀东转债”,“冀东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5年12月22日至2025年12月26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冀东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12月31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6年1月5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6年1月6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冀东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冀东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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