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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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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4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信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11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肥第8.6代AMOLED生产线投资进展暨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二〉的议案》 公司参股的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显”)根据第8.6代AMOLED生产线项目的建设需求,公司与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翔”)、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鑫城”)拟签署《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二》(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二》”),各方同意启动合肥国显二期资本金出资工作,第二期资本金为94.43亿元,其中合肥建翔出资27.625亿元,出资后持股比例31.13%,合肥鑫城出资27.625亿元,出资后持股比例31.13%,公司出资39.18亿元,出资后持股比例37.73%,二期资本金到位后,合肥国显注册资本增至114.43亿元,合肥国显仍不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合肥第8.6代AMOLED生产线投资进展暨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二〉的公告》。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参股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对关键生产环节的控制与协同能力,公司拟与合肥新站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站科技”)签署《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合肥新站科技成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合肥新站科技应在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信诺电子”)股东会的召集、提案及表决,董事任命、分红、业务运作、日常重大事务,以及任何由股东实施或在股东会层面决策的事项中,与公司保持一致行动,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按公司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同时双方确认公司取得合肥维信诺电子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合肥维信诺电子的控制权。《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合肥维信诺电子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与参股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显”)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向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作为联合牵头行的多家银行申请银团贷款业务,贷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公司对上述银团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与上述银行签署《银团贷款保证合同》。本次担保金额不计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6年1月5日(星期一)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4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第8.6代AMOLED生产线投资进展暨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述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29日和2024年9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翔”)和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鑫城”)就《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进行洽谈并达成意向。《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合作投资建设本项目,并以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显”)作为该生产线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平台,项目投资总额为550亿元,首期注册资本金20亿元,其中合肥建翔、合肥鑫城合计出资16亿元(占比80%),公司出资4亿元(占比20%)。各方同意,各方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分期实缴。后续资本金由项目公司按法律规定和项目需求筹集到位。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首期增资事项完成后,合肥国显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截至目前,合肥国显首期注册资本金20亿元已全部到位。 2、根据合肥国显第8.6代AMOLED生产线项目建设需求,公司与合肥建翔、合肥鑫城拟签署《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二》(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二》”),各方同意启动合肥国显二期资本金出资工作,第二期资本金为94.43亿元,其中合肥建翔出资27.625亿元,出资后持股比例31.13%,合肥鑫城出资27.625亿元,出资后持股比例31.13%,公司出资39.18亿元,出资后持股比例37.73%。二期资本金到位后,合肥国显注册资本增至114.43亿元,合肥国显仍不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涉及需有关部门批准、或者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情况。 二、增资方的基本情况 1、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11593C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武汉路229号 (5)法定代表人:赵章华 (6)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3年01月09日 (8)经营范围:项目投资。 (9)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100%的股份,且为实际控制人。 (10)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59347C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学府路交口合肥智慧产业园A14号楼 (5)法定代表人:徐明刚 (6)注册资本:565,969.68352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2年07月08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整治服务;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有其100%的股份,且为实际控制人。 (10)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的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合肥新站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合肥鑫城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合肥鑫城不存在其他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有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DBFGGT5A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社区高敬亭路8888号 5.法定代表人:孙海涛 6.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4年3月4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本次增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10.本次增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公司向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申请的39.18亿元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 11.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对比: 单位:万元 ■ 注:本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3.截至目前,合肥国显章程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投资合作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以下单独称“甲方”、“乙方”、“丙方”或“一方”,合称“各方”;互称“一方”、“其他方”。 鉴于: 1、2024年11月14日,各方签署了《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首期资本金20亿元已全部到位,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其中甲方出资8亿元(占比40%),乙方出资8亿元(占比40%),丙方出资4亿元(占比20%)。 3、目前项目建设进入下一阶段,为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各方同意启动项目公司二期资本金出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各方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出资条款 (一)项目公司二期资本金94.43亿元,其中: 1、27.625亿元由甲方负责筹集。 2、27.625亿元由乙方负责筹集。 3、39.18亿元由丙方负责筹集。 (二)出资方式 1、各方根据本条第一款约定负责筹集的资本金均以注册资本的形式直接投入项目公司,增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二期资本金全部到位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14.43亿元,其中甲方出资比例为31.13%,乙方出资比例为31.13%,丙方出资比例为37.73%。 2、各方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3、各方负责筹集的二期资本金经各方协商一致及时出资到位。 二、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行业市场和资本市场原因出现的变化,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及生效。 五、本次增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合肥国显进行二期出资,是基于项目建设进度的需要,能够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向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申请的39.18亿元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本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注册资本金将按照项目建设进度需求分期投入,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2、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的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和投资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项目的达成与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因素的变动可能对项目投资预期的实现带来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后续项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4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参股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本次协议签署概述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肥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合肥东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东欣”)以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后更名为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鑫城”)签署《合肥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上述各方同意合作投资建设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同意以公司在合肥已经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信诺电子”或“目标公司”)作为该生产线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平台。本项目投资总额为110亿元人民币,其中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5亿元,合肥东欣出资25亿元(股权占比45.4545%),合肥鑫城出资5亿元(股权占比9.0910%),公司出资25亿元(股权占比45.4545%),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截至目前,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26.3亿元,其中合肥东欣与公司各实缴出资约11.95亿元,合肥鑫城实缴出资约2.39亿元。近期,合肥鑫城与其全资子公司合肥新站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站科技”)签署了《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1(该股权转让正在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中),其持有的项目公司9.0910%股权全额转让至合肥新站科技,与标的股权相关的股东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在本次股权转让时一并转让。 2、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对关键生产环节的控制与协同能力,公司拟与合肥新站科技签署《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合肥新站科技成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合肥新站科技应在目标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及表决,董事任命、分红、业务运作、日常重大事务,以及任何由股东实施或在股东会层面决策的事项中,与公司保持一致行动,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按公司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同时双方确认公司取得合肥维信诺电子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合肥维信诺电子的控制权。《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合肥维信诺电子将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新站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6819D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合肥新站高新技术开发区铜陵北路与西淝河路交叉口芯视界·科创大厦A栋2001-2020室 5、法定代表人:范宏 6、注册资本:228,582.19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7年11月08日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股东情况: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0、合肥新站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其他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有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NM8096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双凤路999号 5.法定代表人:朱凯 6.注册资本:26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2年2月15日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显示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后表决权比例对比: 单位:万元 ■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合肥维信诺电子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12.截至目前,合肥维信诺电子章程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新站科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 甲方、乙方均系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东,甲方持有目标公司9.0910%的股权,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乙方持有目标公司45.4545%的股权,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2. 为保证乙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优化目标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也为了提高对目标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效率,双方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定义和原则 1.1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建立一致行动关系,甲方成为乙方的一致行动人。甲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在行使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提案权、表决权等全部股东权利时采取与乙方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乙方在目标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之“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应指如下含义:甲方应在目标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及表决,董事任命、分红、业务运作、日常重大事务,以及任何由股东实施或在股东会层面决策的事项中,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按乙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1.2基于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安排,双方确认乙方取得目标公司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及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3甲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仍归甲方享有及行使,但是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本协议任何一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持有或控制的目标公司股权或表决权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对该方的效力,该方持有或控制的目标公司所有股权或表决权(无论数量发生任何变化)一体受本协议约束。如本协议签署日后任何一方持有或控制的目标公司股份或表决权因任何原因增加或被稀释,双方仍将在其持有或控制的目标公司股份或表决权范围内根据本协议之约定保持一致行动。 第二条 一致行动的具体规则 2.1在目标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双方的股东代表应保证参加及出席股东会会议。甲方不能参加股东会的,应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股东权利。就前述委托,甲方应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署相关必要的文件,并授权乙方根据乙方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除关联交易等需要甲方回避表决的情形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委派的股东代表不得放弃行使股东权利。 2.2甲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收益权、处置权以外的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均应当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按乙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股权/权益转让限制 3.1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委托、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委托给乙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或行使权利,亦不得将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益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行使,或以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股东权利等方式规避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 3.2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乙方同意甲方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受让方应当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诺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以下简称“受让方承诺”),甲方应当在股权转让时将前述要求书面告知潜在受让方,并将潜在受让方出具受让方承诺作为转让前提;甲方应确保任何受让方承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与乙方保持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否则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无效。 第四条 一致行动期限 本协议项下一致行动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自动终止: (1)甲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2)双方协商一致书面解除本协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和债务重组等情况,标的公司后续董事会组成安排以后续工商变更为准。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合肥维信诺电子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控股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从面板制造到模组集成的业务协同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对关键生产环节的控制与协同能力,对合肥维信诺电子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公司将合肥维信诺电子纳入合并范围后预计合并日增加资产总额约70亿元,增加净资产约13亿元,对归母净资产影响较小,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合肥维信诺电子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该股权转让正在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中)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4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本次担保的被担保对象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贷款业务事项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显”)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向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作为联合牵头行的多家银行申请银团贷款业务,贷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公司对上述银团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与上述银行签署《银团贷款保证合同》。本次担保金额不计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ELTFWL6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章基路135号013幢507室 5.法定代表人:朱修剑 6.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5年05月30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创业空间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苏州国显成立时间较短,截至2025年9月30日,苏州国显总资产97.62万元,总负债100万元,净资产-2.38万元,无营业收入,利润总额-2.38万元,净利润-2.38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10.公司直接持有苏州国显50.1%的股份,昆山唯信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苏州国显49.9%的股份。经查询,苏州国显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牵头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联合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代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一、贷款额度 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整的中长期贷款额度。 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提供初始承贷额5亿元人民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提供初始承贷额5亿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提供初始承贷额3亿元人民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提供初始承贷额3亿元人民币;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提供初始承贷额3亿元人民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提供初始承贷额1亿元人民币。 二、贷款用途 2.1 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用于新型显示技术开发相关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贷款人相关制度的规定。 2.2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贷款资金的用途实际使用每笔贷款资金,未经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书面事前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三、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共计120个月。 四、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联合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代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鉴于:各贷款人与借款人苏州国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包括此后不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文件,下称“ 贷款合同”),各贷款人同意根据贷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用于贷款合同规定之用途。保证人已同意,为贷款人之利益,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保证担保。 一、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1.1 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贷款人的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2.2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贰拾亿元整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银团费用、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内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 1.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署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苏州国显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持有苏州国显权益的比例为50.1%。虽然苏州国显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昆山唯信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苏州国显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883,207.63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9.3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07,8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45%,对子公司担保为1,675,407.63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3.《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4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1月05日14:3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1月0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1月0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9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凡是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3A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2、上述提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于2025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17:00止。 2、登记方式: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股东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股东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以2025年12月31日17:00前送达公司为准)。 3、登记地点和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3A层。 4、邮政编码:100085 5、会务联系人:陈志坚 6、联系电话:010-58850501 7、指定传真:010-58850508 8、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9、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87”,投票简称为“维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01月0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1月0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01月05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会结束。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说明:1、请股东在议案的表决意见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对于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请股东在该议案的表决意见任一栏处填写“回避”,否则,公司有权按回避予以处理。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会结束;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4、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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