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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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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43,661.4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13%。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437,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超过本次预计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19日、2025年5月10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了一笔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同意为公司的该笔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4、注册资本:1,508,021,588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9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248,598.6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207,900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对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1、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43,661.4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13%。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梁欣雨、牛国锋、张杰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梁欣雨女士持有公司股份97,745,568股,占公司总股本(以公司2025年12月10日总股本1,533,080,435剔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2,225,142股,下同)比例为6.43%。梁欣雨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80,2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不超过0.99%;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不超过0.26%。梁欣雨女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的股份,将全部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林圃生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 2、公司董事长牛国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6%。牛国锋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不超过0.16%。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2%。张杰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6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不超过0.03%。 公司于近期收到梁欣雨女士、牛国锋先生、张杰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预实施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本次减持主体均为基于个人资金需求进行减持。 2、减持的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期间: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进行。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 5、减持价格区间:上述减持人员的减持价格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6、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梁欣雨女士、牛国锋先生、张杰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实施减持计划期间,公司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主体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次减持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上述减持人员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2、梁欣雨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1)减持前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2)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承诺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3)减持价格: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4)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5)减持公告: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6)约束措施: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3、牛国锋先生、张杰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欣雨女士、牛国锋先生、张杰先生未违反上述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亦未违反上述承诺。上述减持人员后续将严格遵守减持相关法规要求,并遵守减持相关承诺。 四、实施减持计划的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价格、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按期实施完成也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梁欣雨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预实施告知函》 2、牛国锋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预实施告知函》 3、张杰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预实施告知函》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林圃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林圃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160,618股,占公司总股本(以公司2025年12月10日总股本1,533,080,435剔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2,225,142股,下同)比例为2.18%。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董事、总经理林圃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15,080,215股,即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99%,增持股份的主要来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梁欣雨女士拟减持的股份。 公司于近期收到林圃生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姓名:林圃生 2、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圃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160,61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18%。 3、林圃生先生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6日,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0,160,5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8%,已完成2025年3月11日披露的增持计划。除此之外,林圃生先生过去12个月内未披露其他增持计划,且过去6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及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趋同,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林圃生先生拟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15,080,215股,即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99%。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结合市场以及公司股价等情况择机实施。 4、增持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进行。 5、增持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增持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计划所需资金均为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计划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实施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在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增持的股份。本次股份增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政策因素等,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需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限制买卖公司股份的规定。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将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林圃生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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