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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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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5-059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8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23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焱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0人,代表股份187,136,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77,643,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4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9,493,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7人,代表股份23,493,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4,000,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9,493,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45,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11%;反对3,590,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02,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155%;反对3,590,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1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监事会及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947,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18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04,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1%;反对18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3%;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39,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0%;反对3,590,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96,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08%;反对3,590,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11%;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39,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0%;反对3,590,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96,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08%;反对3,590,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11%;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32,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43%;反对3,599,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2%;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9,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610%;反对3,599,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9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3.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26,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10%;反对3,605,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3,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346%;反对3,605,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58%;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合计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为120,967,060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86,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47%;反对3,578,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8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10,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478%;反对3,578,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1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杨焱先生、戴建炜先生、冯荣先生、龚兰高先生、马云麟先生、苏春辉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 选举杨焱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109,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466,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292%。 表决结果:当选 5.02 选举戴建炜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097,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454,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82%。 表决结果:当选 5.03 选举冯荣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097,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454,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82%。 表决结果:当选 5.04 选举龚兰高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097,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454,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82%。 表决结果:当选 5.05 选举马云麟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16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52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46%。 表决结果:当选 5.06 选举苏春辉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097,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454,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82%。 表决结果:当选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祝韻女士、李晓冬先生、王冠先生、程亭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 选举祝韻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186,258,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15,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39%。 表决结果:当选 6.02 选举李晓冬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671,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28,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87%。 表决结果:当选 6.03 选举王冠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727,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84,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71%。 表决结果:当选 6.04 选举程亭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186,258,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15,8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39%。 表决结果:当选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5-060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在公司23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视频)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8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其中董事王冠先生、程亭女士以通讯(视频)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杨焱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杨焱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审计委员会:祝韻(召集人)、程亭、冯荣 战略发展委员会:杨焱(召集人)、李晓冬、王冠 提名委员会:王冠(召集人)、戴建炜、祝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程亭(召集人)、李晓冬、冯荣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董事会聘任戴建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李朝新先生、王贵来先生、胡佐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金冬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王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 王博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其联系方式为: 电话:0851-85218941 传真:0851-85218925 电子邮箱:wangbo@chd.com.cn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 (四)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董事会聘任罗娟娟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聘任石海宏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石海宏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其联系方式为: 电话:0851-85218945 传真:0851-85218925 电子邮箱:shihaihong@chd.com.cn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 (六)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请详见2025年12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七)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关联交易议案》。(请详见2025年12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杨焱先生、戴建炜先生、冯荣先生、龚兰高先生、王贵来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水电新能源领域典型场景人工智能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项目因采购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请详见2025年12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水电新能源领域典型场景人工智能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项目因采购形成关联交易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杨焱先生、戴建炜先生、冯荣先生、龚兰高先生、王贵来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人员简历附后。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3.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杨焱先生,1974年出生,工学学士,历任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风发电厂副总工程师兼修试部主任、副厂长、厂长,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思林发电厂(思林电站建设公司)厂长(经理),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沙沱电站建设公司副经理,沙沱发电厂筹备处主任,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构皮滩发电厂(建设公司)厂长(经理),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杨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戴建炜先生,1973 年出生,工学学士,历任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调度员,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方式科专职工程师,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处专工,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站远程集控中心专工,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站远程集控中心主任工程师、副主任、主任,乌江渡发电厂厂长、党委委员,乌江渡发电厂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副主任,现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戴建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冯荣先生,1968年出生,经济学学士,历任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党委委员,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董事,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华电福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单位专职董事(正主任级)、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华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冯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冯荣先生在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任直属单位专职董事(正主任级)、在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任董事、在华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任董事,除此以外,冯荣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祝韻女士,1973年出生,经济学学士,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历任贵州省审计厅科员,贵州省审计事务所项目经理,贵州明建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现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州黔元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 祝韻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李晓冬先生,1964年出生,法学学士,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历任贵州省司法厅主任科员,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州水矿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咨询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 李晓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王冠先生,1980年出生,经济法硕士,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历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内核委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州资本市场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王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程亭女士,1980年出生,管理学博士,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审计员,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贵州星诚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顾问,贵州省科技厅专家库专家。 程亭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李朝新先生,1969年出生,工程硕士,历任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风发电厂修试部班长、专责,修试部副主任,机电维护检修公司副经理,经理;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家渡发电厂筹备处生产准备部主任、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生产部主任;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江渡发电厂总工程师、党委委员;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思林电站建设公司副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设备技术处副处级职员,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安全生产处副处级职员,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安全生产处副处长,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安全生产处正处级职员,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水电生产处正处级职员,生产技术部水电新能源处正处级职员、处长,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水电新能源处处长,现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朝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王贵来先生,1977年出生,工程硕士,历任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风发电厂修试部继电保护班班长;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构皮滩发电厂项目工程师、生产技术部电气专责工程师、副主任、主任、总工程师、党委委员;构皮滩发电厂(建设公司)副厂长、总工程师、副经理、党委委员;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思林发电厂(建设公司)厂长、党委副书记、副经理;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构皮滩发电厂(建设公司)厂长、党委副书记、副经理;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沙沱发电厂(建设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经理,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主任,现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代主席。 王贵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胡佐君先生,1974年出生,大学学历,历任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主任、主任,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主任,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主任、纪委委员,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监事,现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佐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金冬先生,1982年出生,大学学历,历任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助理;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云南公司)财务资产部核算处处长;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副主任、主任,现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金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王博先生,1980年出生,文学硕士,历任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产管理部资本运营科科长;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财务资产部副主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副主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王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罗娟娟女士,1973年出生,经济学士。历任贵阳发电厂实业总公司财务室主办会计;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办科员,财务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兼任贵州北盘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副主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计划经营部)主任,规划发展部(工程管理部)主任,现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 罗娟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石海宏先生,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营业部交易员、交易部经理、前台负责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箐电站建设公司审计监察专责,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产权部公共关系管理专责,现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石海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任职之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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