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12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5年12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期间,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其它业务仍照常办理。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在暂停大额申购期间,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金额应小于等于100.00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金额超过1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
  2、本基金取消或者调整上述大额申购业务限制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606-6188(免长途通话费)、021-68619600,或登录公司网站www.xy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7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诚鑫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
  对于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3.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非特定投资者)持有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10,000份,假设转出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没有未支付收益),转换为鑫元诚鑫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转换日鑫元诚鑫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的净值为1.0100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8%,则可得到的转换的鑫元诚鑫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00=10000元
  补差费=[10,000/(1+0.8%)]×0.8%=79.37元
  转入金额=10000-79.37=9920.63元
  转入份额=9920.63/1.0100=9822.41份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和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享受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只收取赎回费。基金原转换补差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享有零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可与我司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注:同一只基金不同类型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1.转换业务适用销售机构范围: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xyamc.com
  (2)销售机构
  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7.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8.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xyam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济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证达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7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12月15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5年12月16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5年12月18日15:00起,至2026年1月23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021-20892078
  邮政编码: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的议案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2月18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正在使用的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正在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单位印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021-20892078
  邮政编码: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授权效力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自行出具了有效表决意见的,则以有效的直接表决为准,授权委托视为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同一受托人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意见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关于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的议案说明》
  附件三:《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的议案
  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的议案。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的议案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本基金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与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二:
  关于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20年1月15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修改涉及调整本基金销售对象,具体修改内容详见下文方案要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将同步予以相应更新。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持续运作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本基金持续运作的说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截至2025年11月17日,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提议持续运作本基金,并在后续期间积极开展营销工作。
  2、本次《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
  ■
  附件三:
  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6年1月2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