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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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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0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澳弘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543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澳弘转债”,债券代码为“111024”。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58,000.00万元,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不足58,000.00万元的部分则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一、本次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的缴款工作已于 2025年12月11日(T日)结束,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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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认购结果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的网上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5年12月15日(T+2日)结束。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对本次可转债网上发行的最终认购情况进行了如下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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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情况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转债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数量为894手,包销金额为894,000元,包销比例为0.15%。
  2025年12月17日(T+4日),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包销资金与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后一起划转至发行人,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登记申请,将包销的可转债登记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四、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科路15号
  联系电话:0519-85486158
  联系人:耿丽娅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3楼
  联系电话:021-68826123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总部
  特此公告。
  发行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1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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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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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弘电子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公司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2025年12月15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海弘电子与光大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2025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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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全称):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全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相关利息、罚息等。
  3、授信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授信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
  4、保证方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6、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授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授信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此次担保有利于上述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保障公司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担保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44,267,778.24元、540,000,000.00元,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02%、31.39%。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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