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5-064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701-707室,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箭华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梁文盛律师、梁睿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所有董事均出席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黄凯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崔丽野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外部(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4,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至议案5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文盛律师、梁睿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5-063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的议案”,选举陈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上述职工董事简历详见附件。 该职工董事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第三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一起,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届期相同。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职工董事简历 陈琳:女,1982年出生,理学硕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拜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业务伙伴,新希望-草根知本投资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副总监。2018年11月至今任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6日担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2021年6月6日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陈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6,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