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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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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至少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就会议通知方式及/或收到会议通知的时间提出异议,应视作已按时以适当方式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如有需要的,会议主持人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及委托事项;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及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人员负有对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职工代表董事至少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会通知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以上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主持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三条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明显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五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与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八章 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五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十三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七十七条 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除此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的主要范围: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债务的除外)、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二)必须由股东会审批的交易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在审议该等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条 除前条规定的事项外,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对《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八十一条 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的任一计算标准均符合下述标准要求的,董事长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四章 监管措施
  第八十二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十四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公告编号:2025-080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12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2月31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科创中心二层会议室8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31日
  至2025年12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上午9:00一11:00、下午14:00一16:30
  (二)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23层
  (三)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能证明法人股东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邮戳或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16:30)。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23层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10-59115198
  传真:010-59115196
  邮编:100027
  (二)其他:参加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与会股东的交通、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公告编号:2025-078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4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佳程广场A座23层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
  为规范主板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废止。同时,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工作。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夏幸福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及《公司章程》。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现对《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现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夏幸福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0)。
  上述四项议案,董事王葳女士均投弃权票,表决理由:同意涉及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代替的修订条款,其余修订内容需要再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公告编号:2025-079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董事王葳女士均投弃权票,表决理由:同意涉及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代替的修订条款,其余修订内容需要再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规范主板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职能,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446,940股。
  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214,500股。
  上述两次限制性股票合计注销661,440股,故公司注册资本由 3,914,381,782元调整为3,913,720,342元。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四、修订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情况
  为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现对《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本次修订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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