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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25-064 |
|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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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4,516,1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703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980,5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7212%。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5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535,6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82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698,03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019%。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尚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82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22%;反对9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6%;弃权7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00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37%;反对9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72%;弃权7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1%。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93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70%;反对7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0%;弃权7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116,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75%;反对7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5%;弃权7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尚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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