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鼎禄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华夏鼎禄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含当日)。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时,A类、C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为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性,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本次开放期(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期间)对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进行限制,即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申请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合计申请金额各类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超过上述限制,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要求。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时,A类、C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7天以内的,收取1.5%的赎回费;持有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的,收取0.1%的赎回费;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以上(含30天)的,赎回费为0。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基金转换费用 5.1.1基金转换费:无。 5.1.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5.1.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1)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2)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3)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5)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6)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7)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8)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9)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10)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11)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2)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3)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14)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15)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6)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17)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5.1.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目前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应遵循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限制,单笔转出申请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AB座2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901房自编A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6.2代销机构 ■ 各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代销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数额限制、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销售机构的规定执行。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进行查询。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华夏鼎禄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鼎禄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基金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1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自2025年12月16日起,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在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未转出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该等投资者在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份额之日,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同享受该红利的对应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一年后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的期间。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同享受该红利的对应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基金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A类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因申购确认日的不同导致对应的赎回开放时间可能不同,敬请投资者留意。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一年后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的期间。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同享受该红利的对应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基金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A类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因申购确认日的不同导致对应的赎回开放时间可能不同,敬请投资者留意。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放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6.1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6.2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3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6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6.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AB座2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901房自编A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 各销售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销售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A类或C类基金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A类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由于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存在不同,因此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故,投资者需要了解,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及赎回资金将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华夏鼎禄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华夏鼎禄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含当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本基金本次开放期(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期间)对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进行限制,即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申请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合计申请金额各类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超过上述限制,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要求。 有关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本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的《华夏鼎禄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也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基金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资管”)已就旗下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2025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前述议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同日起生效。根据业务实际交接情况与安排,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即2025年12月16日,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正式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变更信息 (一)产品基本信息 ■ (二)《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1、变更产品名称、简称、代码等基本信息。 2、变更产品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变更产品投资经理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吴凡。 4、变更产品类型,由“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变更产品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变更运作方式,由“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开放期和封闭期交替循环的方式”变更为“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期”。 7、调整产品费率结构,将产品管理费年费率由“0.6%”调整至“0.3%”;将原C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0.4%”调整至“0.3%”。 8、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新增“信用衍生品”,并增加相应的投资限制,对应新增的投资品种,补充“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9、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由“一年期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税后)+1%”调整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10、调整估值方法,包括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补充新增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具体修订已在中信证券资管于2025年9月25日发布的《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于2025年7月25日发布的《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该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安排 1、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即2025年12月16日),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后的《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25年12月16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已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2、对于在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未转出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该等投资者在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份额之日,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同享受该红利的对应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华夏增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敬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