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现将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4日,投票表决时间自2025年11月15日9:00起,至2025年12月14日17:00止。2025年12月15日,在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权益登记日2025年11月14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为2,332,773,603.26份,参与投票的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1,474,459,473.22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63.21%,达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参加大会且有权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1,385,133,370.52份集合计划份额同意,33,787,028.24份集合计划份额反对,55,539,074.46份集合计划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占参加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对应的集合计划份额的93.94%,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15,000.00元,合计25,000.00元由本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2月15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1、解除《资产管理合同》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已通过销售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安排,应当在2025年12月18日15:00前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资产管理合同》,销售机构审核确认后为投资者解除《资产管理合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赎回其全部份额并关闭投资者申购、赎回本集合计划的权限;如投资者未在2025年12月18日15:00前申请解除《资产管理合同》,将视为同意并签署《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其持有的份额将结转为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2、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安排 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正式转型,并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 3、《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办妥后,《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联合基金”)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查看。 《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前海联合基金发布的公告为准。投资者届时可登录前海联合基金网站(www.qhlhfund.com)查询详细信息。 四、备查文件 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证书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