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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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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4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其中3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10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于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办理13,50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董事于江、董红波为激励对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5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9名;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3,5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6%; ● 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前,披露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郝银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10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820万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14日,授予价格为1.88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2,820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完成了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过户登记工作,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6日。 6、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5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完成了本次回购注销。 7、202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办理13,50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12月15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具体如下: ■ 四、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6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满足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基本方案 (一)发行品种 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科技创新债券及其他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发行主体、规模及发行方式 发行主体: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发行方式:分期发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 (四)发行期限 本次拟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在获准注册后,期限均最长不超过5年,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 (五)募集资金用途 预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等用途。 (六)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授权事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决议有效期内根据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它市场条件全权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决定是否发行以及确定、修订、调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发行品种、发行规模、具体期限品种和规模、具体条款、条件和其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实际总金额、币种、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以及在债券存续期限内是否对债券利率进行调整、发行对象、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清偿顺序、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在股东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就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制订、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等其它事项)。 (三)在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已就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四)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当时的市场条件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五)办理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5年12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7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2月31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2月31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869号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31日 至2025年12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 14:00-17:00) (二)个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账户卡;法人股东授权代表请持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办理参会登记)。 (三)登记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869号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刘登辉 联系电话:400-869-6888转601 传真:0543-2118888 邮政编码:256600 电子邮箱:board@befar.com 注意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8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3,50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3,50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19日。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本次解锁暨上市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郝银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2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10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820万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14日,授予价格为1.88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2,820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完成了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过户登记工作,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6日。 6、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5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完成了本次回购注销。 7、202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办理13,50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50%。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12月15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达成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具体如下: ■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12月19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3,5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6%;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机密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本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取得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档案保存年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应当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2.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3.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4.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5.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发行的信息披露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定期信息披露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息披露渠道向市场公告: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外部信息沟通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以上机构或个人若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给市场带来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办理。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指引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为准,并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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