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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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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2.1条,甲方将其持有的17,888,446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78%)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并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且甲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 1.2.2 表决权放弃期限 鉴于上市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协议双方同意,甲方的表决权放弃期限至下列情形发生之日终止: (1)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有及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超过届时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相应比例5%(含本数);或者(2)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1.3 表决权放弃范围 在本协议的表决权放弃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且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以下股东权利,但该等权利不应包括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1)召集、召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但涉及弃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处分的事项除外; (5)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与表决权直接关联的其他股东权利。 1.4 若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各方将积极配合,依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2.1 甲方的一般陈述、保证与承诺 2.2.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2.2 其签署、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或其已签署的其他合同。 2.2.3 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其所持有的本次放弃表决权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瑕疵和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等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2.2.4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甲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实质上采取一致行动或者类似安排,不会以任何方式为自身谋取、联合第三方谋取、或者协助第三方谋取上市公司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地位,亦不会以其他方式妨碍乙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与控制地位。 2.2.5 甲方应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2.2 乙方的一般陈述、保证与承诺 2.2.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2.2 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款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协议的保密及争议解决 3.1 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本协议之内容及由另一方提供的全部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事先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1) 为合理附随于本协议之目的而向该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任之顾问、中介机构做出的信息披露。 (2) 相关一方独立开发或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资料,或非因违反本条规定而从公共领域内获得资料。 (3) 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司法管辖区域的任何法院、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命令、规则或要求做出的信息披露。 (4) 在就相关一方的税务事宜合理所需的范围内向任何税务机关做出的资料披露。 (5) 协议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具体规定,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的中介机构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3.2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应将该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10)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本协议赋予守约方的权利,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对因守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责任。双方明确,若甲方违反表决权放弃安排同时触发《股份转让协议》产生违约责任,乙方亦有权要求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违约条款执行。 第五条 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5.1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及乙方盖章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后生效。 5.2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 5.3 本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构成一揽子协议,目的是保证乙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维护上市公司稳定和中小股东利益。基于此,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单方提前终止或撤销放弃表决权。 5.4 表决权放弃期限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的,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即行终止。 5.5 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各方各执贰份,其余留上市公司用于办理审批之用,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15日,青岛初芯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发行人):皮阿诺 乙方(认购人):青岛初芯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1、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最终认购金额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2、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根据上述定价方式,乙方同意以下内容: (1)乙方同意按照11.43元人民币/股的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2)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项总额不超过394,506,107.10元人民币,最终认购金额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认购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无法达成一致,乙方有权放弃认购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3、认购数量 乙方的认购数量为不超过34,514,97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的发行数量为N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量为N,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为N1,则:N1=N0×(1+N)。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限售期 乙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若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的,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等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函,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本次发行结束后至限售期届满,乙方由于甲方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乙方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四、认购价款的支付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款项足额缴付至甲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具体缴款日期书面通知乙方。 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或发行失败,乙方所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将按原支付路径退回乙方账户,在此期间认购款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乙方所有。 甲方将指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支付的认购款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五、陈述和保证 1、双方陈述和保证 为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任何一方特此向相对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对于甲方而言,其为根据注册地法律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享有完整的权利和权力经营其现行业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条件。 (2)对于乙方而言,其为根据注册地法律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享有完整的权利和权力经营其现行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条件。 (3)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没有违反以契约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任何尚未履行的承诺、许可或义务,也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以及其各自的内部审批程序。 (4)双方均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的、对其签署、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行动、法律程序,也不存在任何其所知悉的、其构成威胁且如果作出全部或部分不利定论则会对其签署、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行动、法律程序。 2、乙方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承诺: (1)其具有充足的资金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2)其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追索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形。 3、甲方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承诺,其公开披露的或向乙方及其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税费 1、本协议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草拟或完成本协议及本协议所约定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法律、财务、商务及其他费用和支出。 2、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税款、政府规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承担。如法律法规未规定纳税人和缴费人,则由双方各承担50%的税款、政府规费。 七、先决条件 本次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成就为前提: 1、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有效批准; 2、本次发行获得乙方内部决策程序的有效批准; 3、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 4、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5、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已根据另行于2025年12月15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过户登记。 八、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3、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 (2)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发行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且不可上诉,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或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4)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或者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罢工、重大疫情等。 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误时间。声称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应尽合理努力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其所能得到的证据。 4、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不视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5、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持续三十日或以上并且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6、在发生不可抗力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方面外,双方应在其他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中止履行的义务应于不可抗力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 十、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或所作陈述和/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本协议签署后,因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未成就而导致本协议未生效,或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造成本协议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本次认购尚待甲方履行完毕内部审核程序并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和注册。如因本次发行或者乙方的主体资格及/或认购数量未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保密条款 1、鉴于本协议项下事宜可能引起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因合法原因,有关文件已成为公开文件的除外。 2、双方均应对因本协议项下之股份认购事宜而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相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3、本协议未能生效,或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双方仍应承担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 十二、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2、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应将该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限内,不得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履行。 十三、其他 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信件、方式送至各方页首列载的地址,或者各方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应被视为已进行送达。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并且,各方应立即以最接近该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条款原意的有效、合法且可执行的条款替代该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 4、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予以转让。 5、本协议任何一方放弃或者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一项或多项权利不应视为其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在其他情形下亦放弃行使同样的权利。 6、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项下标的事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此前双方就本协议项下标的事项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协议及此前的所有其他通信及安排。 7、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8、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陆份,各方各执贰份,其余贰份由甲方收存,以备办理本次发行所须审批、注册、登记等事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上述批准事宜均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 4、公司将根据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巨潮资讯网作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珠海鸿禄与初芯微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马礼斌与初芯微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马礼斌与初芯微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4、青岛初芯与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5、马礼斌签署《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25-063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12月15日,马礼斌与杭州初芯微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初芯微”)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就初芯微取得公司控制权事宜达成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及乙方放弃表决权之日起,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初芯微,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尹佳音。202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董事会编制的《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于2025年12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预案的披露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次预案所述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25-064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青岛初芯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初芯”)拟以现金认购上述股份。 2、截至目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马礼斌先生。2025年12月15日,马礼斌与杭州初芯微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初芯微”)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就初芯微取得公司控制权事宜达成约定;2025年12月8日,初芯微与珠海鸿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鸿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及马礼斌放弃表决权之日起,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初芯微,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尹佳音。 3、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5日,马礼斌与初芯微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就初芯微取得公司控制权事宜达成约定;2025年12月8日,初芯微与珠海鸿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珠海鸿禄将其持有的12,804,116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7.00%)以13.284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初芯微,珠海鸿禄本次所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包含全部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及马礼斌放弃表决权之日起,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初芯微,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尹佳音。 本次发行对象为青岛初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青岛初芯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34,514,970股,在股份转让完成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拟发行股数计算,初芯微和青岛初芯合计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将由16.78%上升至29.99%。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岛初芯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青岛初芯的控股股东为初芯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尹佳音。 (三)主营业务情况 青岛初芯为创业空间服务及产业咨询公司,是初芯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要依托控股股东初芯集团资源(半导体显示领域硬科技投资机构),兼具硬科技领域创业空间服务职能与多元产业服务能力的综合型企业。 (四)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情况 青岛初芯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资产负债率=年末总负债/年末总资产*100%;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100%; 注2: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协议 2025年12月15日,青岛初芯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等相关公告。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及相关事项能否通过上述审议、审核或批准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事项通过审议、审核或批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25-065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以下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皮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分析的假设前提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5年度和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公司2026年6月末完成本次定向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34,514,970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本次发行前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前总股本数182,915,948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5、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450.61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公司2025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52.5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874.08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25年1-9月的4/3,金额分别为-1,003.36万元和-2,498.78万元。在此基础上,对2026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①与2025年度持平;②比2025年度增亏20%;③比2025年度减亏2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7、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将有所增加。本次发行将显著提升公司营运资金规模,促进业务发展,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该等经营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发行完成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5年及202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说明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为公司长远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相关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持续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多年以来重视经营效率和成本费用控制,未来公司将通过不断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过程监管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预算管理,降低各项成本,细化资金使用安排。公司也将进一步优化各项经营管理流程,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实现降本增效的目标。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使用用途。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保证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章制度,并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了分红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在公司实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的过程中,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若本人因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本次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若本人/本企业因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致使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而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25-066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7号)的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31,201,24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9.23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9.0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850,189.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1,149,809.1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9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确认。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9月 30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因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对对应账号为15000106066920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截止2025年9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不存在变更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存在以下情形:节余募集资金补流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皮阿诺全屋定制智能制造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金额5,717.61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三)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截止2025年9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不存在差异。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99号),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6,468.18万元和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68.12万元。2021年3月2日,该款项已转至公司账户。 (五)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1、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2)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2、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1)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期限和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2)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期限和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说明详见本报告附件2。 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中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附件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 1:皮阿诺全屋定制智能制造项目生产基地主要为零售渠道端生产线,受行业增速放缓、消费趋势变化、市场竞争加剧等多重影响,导致该生产基地订单不饱和,产能利用率不足,报告期内未达到预计效益。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25-067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皮阿诺”)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与青岛初芯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初芯”)签署《股份认购协议》,青岛初芯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39,450.61万元(含本数),认购数量不超过34,514,970股(含本数)。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发行认购方青岛初芯与杭州初芯微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初芯微”)均受尹佳音女士控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25年12月15日,初芯微与马礼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2025年12月8日,初芯微与公司第二大股东珠海鸿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交割及表决权放弃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初芯微,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尹佳音。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青岛初芯,青岛初芯为初芯微一致行动人,系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初芯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青岛初芯未进行与此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基于上述股份转让及一致行动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规定,在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等情形之一的,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初芯微为公司关联法人。青岛初芯与初芯微为一致行动人,因此青岛初芯也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青岛初芯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三)关联方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告日,青岛初芯、初芯微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四)关联方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数据 青岛初芯为创业空间服务及产业咨询公司,是初芯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要依托控股股东初芯集团资源(半导体显示领域硬科技投资机构),兼具硬科技领域创业空间服务职能与多元产业服务能力的综合型企业。 青岛初芯最近一年及一期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资产负债率=年末总负债/年末总资产*100%;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100%; 注2: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的股票数量为准。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4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15日,公司与青岛初芯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发行人):皮阿诺 乙方(认购人):青岛初芯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1、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最终认购金额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2、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根据上述定价方式,乙方同意以下内容: (1)乙方同意按照11.43元人民币/股的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2)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项总额不超过394,506,107.10元人民币,最终认购金额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认购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若无法达成一致,乙方有权放弃认购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3、认购数量 乙方的认购数量为不超过34,514,97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的发行数量为N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量为N,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为N1,则:N1=N0×(1+N)。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限售期 乙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若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的,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等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函,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本次发行结束后至限售期届满,乙方由于甲方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乙方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四、认购价款的支付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款项足额缴付至甲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具体缴款日期书面通知乙方。 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或发行失败,乙方所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将按原支付路径退回乙方账户,在此期间认购款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乙方所有。 甲方将指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支付的认购款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五、陈述和保证 1、双方陈述和保证 为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任何一方特此向相对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对于甲方而言,其为根据注册地法律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享有完整的权利和权力经营其现行业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条件。 (2)对于乙方而言,其为根据注册地法律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享有完整的权利和权力经营其现行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条件。 (3)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没有违反以契约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任何尚未履行的承诺、许可或义务,也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有效且适用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以及其各自的内部审批程序。 (4)双方均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的、对其签署、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行动、法律程序,也不存在任何其所知悉的、其构成威胁且如果作出全部或部分不利定论则会对其签署、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行动、法律程序。 2、乙方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承诺: (1)其具有充足的资金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2)其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追索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形。 3、甲方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承诺,其公开披露的或向乙方及其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税费 1、本协议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草拟或完成本协议及本协议所约定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法律、财务、商务及其他费用和支出。 2、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税款、政府规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承担。如法律法规未规定纳税人和缴费人,则由双方各承担50%的税款、政府规费。 七、先决条件 本次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成就为前提: 1、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有效批准; 2、本次发行获得乙方内部决策程序的有效批准; 3、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 4、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5、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已根据另行于2025年12月15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过户登记。 八、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3、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 (2)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发行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且不可上诉,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或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4)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或者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罢工、重大疫情等。 2、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误时间。声称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应尽合理努力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其所能得到的证据。 4、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不视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5、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持续三十日或以上并且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6、在发生不可抗力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方面外,双方应在其他各个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中止履行的义务应于不可抗力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 十、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或所作陈述和/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本协议签署后,因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未成就而导致本协议未生效,或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造成本协议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本次认购尚待甲方履行完毕内部审核程序并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和注册。如因本次发行或者乙方的主体资格及/或认购数量未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保密条款 1、鉴于本协议项下事宜可能引起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因合法原因,有关文件已成为公开文件的除外。 2、双方均应对因本协议项下之股份认购事宜而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相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3、本协议未能生效,或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双方仍应承担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 十二、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2、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应将该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限内,不得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履行。 十三、其他 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信件、方式送至各方页首列载的地址,或者各方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应被视为已进行送达。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并且,各方应立即以最接近该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条款原意的有效、合法且可执行的条款替代该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 4、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予以转让。 5、本协议任何一方放弃或者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一项或多项权利不应视为其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在其他情形下亦放弃行使同样的权利。 6、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项下标的事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此前双方就本协议项下标的事项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协议及此前的所有其他通信及安排。 7、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8、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陆份,各方各执贰份,其余贰份由甲方收存,以备办理本次发行所须审批、注册、登记等事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1、储备运营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 随着家居行业发展升级,当下城镇化和旧城改造持续推进,国家政策持续鼓励消费,公司稳步推进各项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持续推动各项业务提质升级,满足市场需求。为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可持续发展,公司在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广告营销、品牌建设及生产采购等关键环节均需合理统筹营运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公司资金实力将进一步提升,为公司后续业务布局及战略优化提供充足的营运资金支持,有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推动业务健康、长远发展,切实提升股东回报力。 2、优化融资结构,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将使公司资本金得到补充,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提高公司偿债能力,优化公司融资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减少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更好地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求,从而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3、巩固控制权,提振市场信心 若股份转让顺利实施并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发行上限计算,青岛初芯与初芯微预计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9.99%,将显著提升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并有效巩固控制权,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经营决策效率。 此外,本次发行亦旨在向市场传递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认可与长期价值的信心,有助于提振市场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度,稳定公司市值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行完成后,公司仍将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方面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新增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青岛初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前置审核,认为: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安排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非关联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25-068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由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次发行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25-069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53 证券简称:皮阿诺 公告编号:2025-070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12月15日,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基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决定暂不召开股东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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