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12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5-067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5年12月11日通过专人、通讯的方式传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8人,现场参加和通讯参与的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吴晓明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处置闲置设备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对34台压铸类设备进行处置并与昆山新亮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1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拟处置闲置设备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5-068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处置闲置设备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25年11月5日,经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十七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公司在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公开挂牌转让公司34台压铸类生产设备,挂牌价格为16,777,072元,不低于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5]第2-1564号)的含税评估价值。本次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截至12月2日已公示结束,但未征集到意向方。2025年12月4日,公司在权限范围内对上述设备按9折定价后重新挂牌交易,挂牌价格为15,099,364.80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截至12月10日已公示结束。
  2025年12月11日,34台压铸类生产设备公开挂牌转让工作已顺利完成,经产交所确认,昆山新亮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次挂牌转让的摘牌方,最终成交价格为16,099,364.80元。
  因本次交易的最终中标价格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触及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五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处置闲置设备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议案》。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已履行国有资产监管相关审批程序。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昆山新亮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昆山市巴城镇景潭路588号10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NKF8X0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家辉
  单位性质:民营企业
  关联关系说明: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投资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名称: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34台压铸类设备
  标的资产类别:固定资产
  标的资产权属: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国众联评估公司对公司34台压铸类设备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5]第2-1564号)。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5月31日,含增值税的评估价值为16,777,072元。经核实,国众联评估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最新评估机构备案名录中。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挂牌价格为16,777,072元,不低于含税评估价值。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截至12月2日已公示结束,但未征集到意向方。2025年12月4日,公司在权限范围内对上述设备按9折定价后重新挂牌交易,挂牌价格为15,099,364.80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12月11日,经限时竞价后溢价1,000,000元成交,最终成交价格为16,099,364.80元,本次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资产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昆山新亮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一)转让标的
  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34台压铸类生产设备。
  2、除甲方已在公告中披露的事项外,标的不存在其他未予披露或遗漏的,或对标的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3、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二)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资产交易已于2025年12月4日经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交所”)通过“浙交汇”平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认乙方依法作为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三)交易价款及支付和划转
  1、交易价格:根据动态报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零玖万玖仟叁佰陆拾肆元捌角整【即:人民币(小写)16,099,364.80元】(以下简称交易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由浙交所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本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甲方将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2、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入至其在“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账户,在“浙交汇”平台完成价款支付订单的支付;
  3、交易价款划转方式
  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由浙交所通过“浙交汇”平台将全部交易价款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
  4、交易凭证出具前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的,双方均不可撤销的承诺浙交所可暂缓合同项下款项和费用的收取或支付等行为,待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或经诉讼仲裁等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后照其办理。
  (四)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所述违约情形的。
  3、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在不影响合同主要条款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以变更本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处置基于公司当前发展现状与未来规划,旨在盘活低效或闲置资产,加快资金回流,补充公司流动性,从而提升整体经营效益。同时,此举有助于减轻资产折旧及摊销负担,进一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竞争力。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资产处置所产生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最终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5]第2-1564号);
  3、资产交易合同。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5-069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送达的(2025)皖01民终658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号(2022)皖0111民初348号),公司及子公司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城信息”)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合肥中院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淮汽车于2022年1月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河法院”)提起2项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诉讼案号分别为(2022)皖0111民初348号及(2022)皖0111民初374号,并同步向包河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包河法院查封冻结了公司及铁城信息银行账户合计1,388万元的资金,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号)。
  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号)。
  二、诉讼进展主要情况
  江淮汽车于2022年1月向包河法院起诉,案号为(2022)皖0111民初348号,案件主要诉请为:请求判令铁城信息支付质量赔偿费用9,467,193.30元及逾期利息413,967.60元,请求判令公司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铁城信息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江淮汽车变更该案诉讼请求为:判令铁城信息支付质量赔偿费用10,093,579.68元及逾期利息608,895.32元。
  2025年4月10日,包河法院作出(2022)皖011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赔偿费用10,093,579.68元及逾期利息(以每期质量索赔单载明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每期质量索赔单发送后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时止);二、驳回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后铁城信息不服包河法院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2025)皖01民终6584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改判驳回江淮汽车对铁城信息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二审诉讼费由江淮汽车承担。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铁城信息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并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2025)皖01民终6584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2)皖011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2)皖011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赔偿费用10,093,579.68元,并自2024年11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84,300元、减半收取42,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淮汽车负担1,850元、铁城信息负担45,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300元,由江淮汽车负担3,700元、铁城信息负担80,6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将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01民终658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