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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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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99 证券简称:环球印务 公告编号:2025-073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中止诉讼。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金额不变。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法院暂未开庭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中止诉讼,暂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球印务”)于2025年11月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送达的(2025)新40民初43号《应诉通知书》。江苏领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领凯”)、霍城领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城领凯”)、霍尔果斯领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凯科技”)因损害其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对林*、屈**、刘*、环球印务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因原告之一领凯科技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撤诉申请,公司于2025年12月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送达的(2025)新40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就霍城领凯、江苏领凯、领凯科技因损害其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对林*、屈**、刘*、环球印务提起诉讼案件,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之一领凯科技撤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送达的(2025)新40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件涉及其他案件,本案件的审理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案件中止诉讼。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法院暂未开庭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中止诉讼,暂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799 证券简称:环球印务 公告编号:2025-075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7号)核准,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04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0,481,2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2,948,580.21元(不含税)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7,532,619.79元。2022年12月5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2)0060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同意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0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凌峰环球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及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注:因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原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都花园支行监管协议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都花园支行开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西安凌峰环球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环球印务扩产暨绿色包装智能制造工业园(一期)项目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恒霁、韩昆仑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799 证券简称:环球印务 公告编号:2025-074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6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保证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2025年度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5.50亿元事项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5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二、授信及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发展需要,近日公司的子公司西安凌峰环球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峰环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了总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公司同意为上述事项提供相关担保,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西安凌峰环球印务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MAB2LB5W7M
  3、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天茂大道851号
  4、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惠俊玉
  6、成立日期:2021年3月9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广告制作;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股权结构:本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目前,凌峰环球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债务人:西安凌峰环球印务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责任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5,450.16万元(含本次担保,截至目前本次未提款),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2%;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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