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集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就广发集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连续4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广发集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广发集享债券 A类份额基金代码:021136 C类份额基金代码:021137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6月14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第三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截至2025年12月11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已连续4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特此提示。 三、其他提示的事项 1.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投资者可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828或020-83936999,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3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自2025年12月15日起,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设上限限制,不得出现接受某个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笔申购申请的额度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以及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可采用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基金份额,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最低为1000元。 投资者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赎回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当日提交的手动申购与手动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提交的自动申购与自动赎回申请不可撤销。 本基金支持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的方式进行申购及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进行赎回,投资者签约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后默认设置为采用自动申购的方式进行申购和自动赎回的方式进行赎回,具体的以销售机构提供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为准。在每个交易日终,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指令通过销售机构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等操作时,如果投资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通过销售机构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笔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日累计赎回份额、净赎回额度上限,以及单个账户单日累计赎回份额、净赎回额度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2)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可采用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基金份额,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最低为1000元。 投资者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赎回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当日提交的手动申购与手动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提交的自动申购与自动赎回申请不可撤销。 本基金支持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的方式进行申购及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进行赎回,投资者签约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后默认设置为采用自动申购的方式进行申购和自动赎回的方式进行赎回,具体的以销售机构提供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为准。在每个交易日终,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指令通过销售机构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等操作时,如果投资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通过销售机构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上一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3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0月10日证监许可〔2025〕2242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12月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自2025年12月15日起,集合计划变更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2月5日15:00止。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与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根据《关于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2月9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二、本次变更主要内容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为026088)。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变更产品基金经理 产品投资经理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骆霖苇、潘浩祥”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张芊、温秀娟”。 (四)变更存续期限 存续期限从“自本集合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变更为“不定期”。 (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税后收益率,即活期存款基准利率×(1-利息税税率)”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的税后收益率,即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税率)”。 (六)变更基金管理费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比较基准 将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比较基准由“2倍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变更为“2倍活期存款利率”。 (七)变更律师事务所 将律师事务所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八)其他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变化、与上述修改相关及完善基金实际运作而作出的必要修改。 三、相关业务安排 1.自2025年12月15日起,《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自《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始正式管理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根据《关于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协议或未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自动变更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特别提示投资者关注,签约申购为自动申购本基金,该种情形下可能存在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自动申购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进而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及时取出的风险。 《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销售机构办理新增签约、解约等业务安排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