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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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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25-070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公司,王佳、严立夫妇与中移资本于2022年6月17日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于2022年9月30日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3年8月4日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王佳、严立夫妇与中移资本于2022年9月30日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3年8月4日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事项之日起,王佳、严立夫妇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106,122,34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其中王佳女士放弃87,247,95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严立先生放弃18,874,39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王佳女士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31,003,679股,严立先生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28,533,062股。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12月12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1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捷先生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6,543,000股(其中已剔除王佳女士放弃的87,247,95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严立先生放弃的18,874,39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下同),占公司总股份的14.573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0,136,8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21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406,1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43%。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8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406,1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4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406,1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68,744,48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27%;反对7,177,91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58%;弃权6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607,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658%;反对7,177,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514%;弃权6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2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为283,109,667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关军、唐莉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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