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4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294号8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837,477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9,162,523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康为民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陈昊律师、任星宇律师出席了会议并作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昊、任星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5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查询,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5月26日-2025年11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在自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康立新女士在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1月21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增持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的《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其余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本次激励计划参与筹划、决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报告编制人员和中介机构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