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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内蒙古青格洱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及2025年8月(未经审计)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5年8月31日,内蒙古青格洱公司债权方面无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股利2,152.07万元;债务方面应交税费0.0052万元,除此之外无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 失信执行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基本信息 ■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通辽青格洱2024年度(经审计)及2025年8月(未经审计)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5年8月31日,通辽青格洱资产方面货币资金4,230.88万元,应收账款1,914.47万元,存货883.03万元,待抵扣进项税41,227.44万元,固定资产401,370.44万元,无形资产8,614.18万元;债务方面应付账款14,833.53万元,其他应付款6,478.08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003.71万元,长期借款365,963.82万元。 失信执行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以及内蒙古青格洱《公司章程》相关约定执行,并且有明确的减资基准日,即2025年8月31日。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减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减资后,内蒙古青格洱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交易依据及内容 依据《项目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一款“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项目投资总额的20%”以及《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千瓦风电外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湘能卓信专审字〔2024〕第1906号),该项目总投资额为494,277.51万元。决算报告已经《关于内蒙古公司乌兰察布首批就地消纳工程、青格洱外送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意见》同意。 内蒙古青格洱《公司章程》以及《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如果项目在投产运营后的五年内,合资公司实收资本在项目总投资额的20%以上,则办理减资程序,将公司实收资本至多减至总投资额的20%”。霍煤集团表示其2025年8月29日注资的49,097.0625万元为其缴纳的最终资本金总额,多余部分资本金即初始缴纳资本金1,000万元需退还。结合项目实际投资和各股东方出资情况,将内蒙古青格洱公司资本金由120,000万元减少至100,198.086735万元,占项目实际总投资20.27%,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减资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通辽青格洱投资决策时确定资本金为总投资的20%,根据决算报告注册资本应为98,855.502265万元。 2.减资方案 内蒙古青格洱各股东按认缴持股比例减少注册资本,不涉及股权结构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通辽青格洱实收资本为109,877.8625万元,按项目实际投资20%确定注册资本为98,855.502265万元,需减资11,022.360235万元。 内蒙古青格洱资本金返还方式:内蒙古青格洱减资登记完成后三个月内将注册资本返还至各股东指定账户。减资资金来源于内蒙古青格洱全资子公司通辽青格洱。 3.减资的时间安排及基准日 内蒙古青格洱本次减资以霍煤集团公司注入注册资本当月末为减资基准日,即2025年8月31日。内蒙古青格洱股东会审议通过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发布公示,待公示期满45天后履行产权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无。 七、减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合理调整内蒙古青格洱以及通辽青格洱注册资本,使资本结构与经营实际相符,释放冗余资本。 内蒙古青格洱全体股东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对内蒙古青格洱进行减资,内蒙古青格洱注册资本由120,000万元减少至100,198.086735万元。减资前后各股东对内蒙古青格洱的持股比例不变,电投能源仍为控股股东,持有51%的股权,不会导致电投能源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本次减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电投能源对内蒙古青格洱的未来规划,不存在新的投资风险,内蒙古青格洱减资对价支付资金来源于全资子公司返还注册资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八、2025年年初至2025年10月末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10月末,本公司与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8.88亿元,主要交易内容为购买阳极碳块及油料等。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为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资本使用效率,拟合理调整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通辽市青格洱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使资本结构与经营实际相符,释放冗余资本。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对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减资,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00万元减少至100198.086735万元。减资前后各股东对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电投能源仍为控股股东,持有51%的股权,不会导致电投能源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我们认为,本次减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电投能源对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未来规划,不存在新的投资风险,内蒙古青格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减资对价支付资金来源于全资子公司返还注册资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十、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5083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概述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电投新能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兴安电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电投能源公司”)的资金需要,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上述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其中: 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兴安电投能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1.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贷款利率: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兴安电投能源公司借款利率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 借款利息与计息方式:按日计息,按季付息,付息日为每季末的21日。 贷款期限:自借款协议生效起12个月或以上(具体日期以协议约定为准),如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2.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一、委托贷款关联交易概述 1.此次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目的在于利用自有资金解决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兴安电投能源公司的资金需求,提高电投能源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本次委托贷款按需分次向其在额度内提供。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提供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兴安电投能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1.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贷款利率: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兴安电投能源公司借款利率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 借款利息与计息方式:按日计息,按季付息,付息日为每季末的21日。 贷款期限:自借款协议生效起12个月或以上(具体日期以协议约定为准),如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贷款偿还:到期归还,通过财务公司划付。 委托贷款费用: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的手续费不高于委托贷款的万分之三。 委托贷款协议签署日期:委托贷款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尚未签订,签署地点:北京,其中委托人1家即电投能源公司,被资助对象2家即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兴安电投能源公司。 担保措施: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少数股东通辽市新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自身资金情况考虑,未能就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分红按实缴资本金比例分配。各方按实缴比例享受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等。目前经公司判断,公司持有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70%的股权,通辽市新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0%股份,公司对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生产经营拥有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 3.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议案的表决情况:2025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王伟光、田钧、李岗、于海涛、胡春艳回避表决。6名非关联董事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情况 ①名称: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②成立日期:1992年9月2日 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22079532 ④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⑤法定代表人:尹国平 ⑥注册资本:750,000万元 ⑦主营业务:公司具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除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以外的全部经营资质,并获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业务资格、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资格、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是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会员、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员。 ⑧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8,530,690.25万元,负债6,885,418.39万元,所有者权益1,645,271.86万元,营业收入146,150.33万元,利润总额131,723.35万元,净利润109,849.25万元(经审计)。截至2025年9月30日总资产10,532,452.80万元,负债8,868,537.75万元,所有者权益1,663,915.05万元,营业收入104,085.59万元,利润总额93,666.51万元,净利润76,184.99万元(未经审计)。 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⑩主要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财务公司40.86%股份。 (二)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国家电投”)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法人发生的交易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财务公司为国家电投控制的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内蒙古电投新能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① 名称:内蒙古电投新能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② 成立日期:2024年6月7日 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5500MA0RTURF6N ④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大街北侧凤凰城7#厂房 ⑤ 法定代表人:初玉华 ⑥ 注册资本:135730万元 ⑦ 主营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等。 ⑧ 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项目建设情况:通辽市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首批新能源建设规模110万千瓦,其中风电40万千瓦、光伏70万千瓦,防沙治沙面积16.4万亩,配套建设电化学储能165MW/330MWh,布局在扎鲁特旗和科左中旗。预计项目2025年12月末并网,两个项目总体计划投资42.87亿元,其中,扎鲁特旗项目收益率8.17%,科左中旗项目收益率8.01%,满足集团公司收益率要求。项目投产后将生产绿色电力26亿千瓦时/年,可节约标煤72万吨/年,减少碳排放200万吨/年。 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2,112.41万元,负债11,412.41万元,所有者权益70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0万元,净利润0万元(数据经审计);截止2025年10月31日,总资产为283,710.06万元,负债206,519.06万元,所有者权益77,191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0万元,净利润0万元(数据未经审计)。或有事项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0元,信用等级AA。 ⑩ 内蒙古电投新能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1 主要股东: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70%股份,通辽市新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0%股份。 12 公司在2024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0,000万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13 产权关系图■ 2.兴安电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① 名称:兴安电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② 成立日期:2023年03月09日 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MAC9N4GR6X ④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工业园区 ⑤ 法定代表人:孙文 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⑦ 主营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热力生产和供应;供暖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储能技术服务。 ⑧ 兴安电投能源公司项目运营情况:该公司为国家电投兴安盟突泉县44.5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于2025年5月全容量并网,11月10日完成转商运前全部涉网试验。11月18日,风电场转正式运行,可全容量发电。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8.23%,满足公司收益率要求。 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21,114.08万元,负债为82,314.0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8,800.00万元,无营业收入及利润(数据经审计);截至2025年10月31日,总资产为136,357.02万元,负债为92,021.7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4,335.26万元,营业收入为5,793.01万元,利润为5,535.26万元(数据未经审计)。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0元,资信情况或最新信用等级AA-。 ⑩ 兴安电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1 主要股东: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12 公司在2024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0万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13 产权关系图:■ 四、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一)委托贷款概述 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兴安电投能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1.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该资金为自有资金。 (二)贷款利率 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兴安电投能源公司借款利率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 (三)借款利息与计息方式 按日计息,按季付息,付息日为每季末的21日。 (四)贷款期限 自借款协议生效起12个月或以上(具体日期以协议约定为准),如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五)贷款偿还 到期归还,通过财务公司划付。 (六)委托贷款费用 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的手续费不高于委托贷款的万分之三。 (七)用途:日常资金周转。 (八)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其他。 (九)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不将委托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等。 (十)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者违背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一声明和保证,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兴安电投能源公司为电投能源控股子公司,本次委贷目的是利用公司沉淀资金解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有助于盘活公司资金,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率。 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少数股东通辽市新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自身资金情况考虑,未能就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分红按实缴资本金比例分配。各方按实缴比例享受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等。目前经公司判断,公司持有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70%的股权,通辽市新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0%股份,公司对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生产经营拥有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 公司可掌握上述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委托贷款资金风险可控。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电投能源将会对上述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监控,加强还款跟踪和管理,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委托贷款风险。 六、本次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目的在于利用自身沉淀资金解决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兴安电投能源公司的资金需要,提高电投能源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会意见 1.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利用自身沉淀资金解决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兴安电投能源公司的资金需要,提高电投能源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2.风险及偿还能力评估: 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少数股东通辽市新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自身资金情况考虑,未能就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分红按实缴资本金比例分配。各方按实缴比例享受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等。目前经公司判断,公司持有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70%的股权,通辽市新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0%股份,公司对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生产经营拥有控制权,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 公司可掌握上述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委托贷款资金风险可控。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电投能源将会对上述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监控,加强还款跟踪和管理,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委托贷款风险。 六、本次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目的在于利用自身沉淀资金解决通辽新能源生态建设公司、兴安电投能源公司的资金需要,提高电投能源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末,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约为29.32亿元。2025年初至2025年11月末发生委托贷款关联交易67.89亿元,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为0元。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电投新能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电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需要,电投能源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上述单位提供委托贷款,此次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目的在于利用自有资金解决内蒙古电投新能源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电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需求,提高电投能源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本次委托贷款按需分次在额度内提供。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十、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2025年11月30日,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121.14亿元占公司2024年(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346.03亿元的3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346.03亿元的0%;无逾期未收回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5084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扎哈淖尔煤业公司股东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无偿划转股权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扎哈淖尔煤业公司股东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无偿划转股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概述 (一)电投能源控股98%的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扎哈淖尔煤业公司”)的股东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简称“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将其持有扎哈淖尔煤业公司的2%股权,无偿划转至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四七二有限公司(简称“煤炭地勘四七二公司”)。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扎哈淖尔煤业公司股东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无偿划转股权的议案》。 (三)该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基本情况 (一)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刘敬玉 2.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3.成立日期:2011年4月12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573283810R 5.股东:电投能源持股98%,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持股2%。 6.主营业务:煤炭生产和销售。 7.202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二)股权划转背景 1.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所属事业单位法人。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要求,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将其持有的扎哈淖尔煤业公司2%股权(对应资本金2000万元)无偿划转至煤炭地勘四七二公司。煤炭地勘四七二公司是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由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所属)。上述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国资委及自然资源厅间的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2.划出方: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 3.划入方:煤炭地勘四七二公司 4.划转标的:扎哈淖尔煤业公司2%股权(对应资本金2000万元) 5.交易方式:无偿划转 6.协议签署情况: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相关事业资产无偿划转协议书》。 (三)股权结构(划转前后对比) 1.股权划转前标的公司股东构成 扎哈淖尔煤业公司股东为:电投能源持股98%,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持股2%。 2.股权划转后标的公司股东构成 扎哈淖尔煤业公司股东为:电投能源持股98%,煤炭地勘四七二公司持股2%。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划转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将其持有的扎哈淖尔煤业公司2%股权(对应资本金2000万元)无偿划转至煤炭地勘四七二公司,对电投能源合并报表层面不会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四、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5088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目前已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对《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简称重组报告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重组报告书主要修订情况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释义均与重组报告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5087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内幕消息传播,但仍无法排除本次交易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投能源”)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机构买卖电投能源股票情况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自查期间,中信证券买卖电投能源(002128.SZ)股票的情况如下: ■ 对于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信证券已出具如下说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本公司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自查期间,中信建投买卖电投能源(002128.SZ)股票的情况如下: ■ 对于中信建投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信建投已出具如下说明与承诺: “中信建投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则》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建投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建投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建投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建投、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二)自然人买卖电投能源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李碧辉已出具《关于买卖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和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自知悉本次交易以来,本人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向第三方泄露过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使用第三方账户或者指示第三方买卖电投能源股票。 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电投能源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买卖电投能源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电投能源股票。本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若上述买卖电投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电投能源。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独立财务顾问经办人员对存在买卖情形的人员的访谈,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经办人员对存在买卖情形的人员的访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电投能源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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