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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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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此外,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广东格兰仕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仕”)通知,格兰仕与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投资”)拟于近日签署《经修订与重述的股东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董事会结构,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席位不变,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基于上述安排,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相关议案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结构等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公司已于同日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查阅。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等事宜及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修订了相关治理制度,并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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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同日将修订及制定后的内部治理制度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查阅。
  四、股东签署《经修订与重述的股东协议》的情况
  2021年5月6日,就格兰仕对公司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公司治理架构安排,格兰仕与惠而浦投资签署《股东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8日披露的《关于拟签署商业协议暨关联交易及股东签署〈股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2025年10月28日,格兰仕与惠而浦投资签署《股东协议修订案》,将《股东协议》的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东协议修订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根据公司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有关安排,并经格兰仕与惠而浦投资协商,双方拟签署《经修订与重述的股东协议》。相较于上述已披露内容,《经修订与重述的股东协议》涉及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总人数仍为十二(12)名,包括七(7)名非独立董事,四(4)名独立董事和一(1)名职工代表董事。
  只要格兰仕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受制于公司章程和所有适用法律的规定,双方同意其应支持并尽其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在必要时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对下列事项投赞成票):(a) 促使格兰仕推荐的八(8)名人选被提名和选举为董事,包括六(6)名非独立董事和两(2)名独立董事;(b) 促使惠而浦投资推荐的三(3)名人选被提名和选举为董事,包括一(1)名非独立董事和两(2)名独立董事;以及(c) 促使格兰仕推荐的一名非独立董事人选被选举为董事会主席。
  一(1)名职工代表董事应由上市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且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删去监事会主席的提名和任命有关约定。
  2、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要约收购交割后5年内(“锁定期”)将其持有的任何股份转让给任何人。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该限制,包括变更该一方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开展任何兼并、合并或资本重组。为免疑义,下述两项条款的约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或被视为对双方持有的任何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延长。
  尽管有《经修订与重述的股东协议》有关约定的限制,在锁定期内,惠而浦投资有权在不经格兰仕进一步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惠而浦许可转让”),但前提是(i) 惠而浦投资应至少提前十五(15)个交易日向格兰仕发出其进行任何此类转让意向的书面通知(若法律要求更长的公告期,则应遵守该更长通知期限),如果转让是在公开市场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进行,该通知应包括报送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减持计划或任何其他报告(如有);且(ii)在任何该等转让或一系列该等转让后,惠而浦投资将继续持有上市公司届时已发行股份的至少17.0%。《经修订与重述的股东协议》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和随售权条款的约定不适用于惠而浦许可转让。
  尽管有《经修订与重述的股东协议》有关约定的限制,在锁定期内,格兰仕有权在不经惠而浦投资进一步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格兰仕许可转让”),但前提是(i) 格兰仕应至少提前十五(15)个交易日向惠而浦投资发出其进行任何此类转让意向的书面通知(若法律要求更长的公告期,则应遵守该更长通知期限),如果转让是在公开市场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进行,该通知应包括报送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减持计划或任何其他报告(如有);且(ii) 在任何该等转让或一系列该等转让后,格兰仕将继续持有上市公司届时已发行股份的至少51.0%。《经修订与重述的股东协议》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和随售权条款的约定不适用于格兰仕许可转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2、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决议
  3、《经修订与重述的股东协议》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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