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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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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5-132\ 债券代码:127020 债券简称:中金转债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0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0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2月10日上午9:15一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色大厦24楼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喻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807名、代表股份数共1,392,974,518股,占2025年12月3日公司总股份4,441,172,458股(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的31.3650%。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共1,304,482,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72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803名,代表股份数共88,492,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25%。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04名,代表股份数共88,492,4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股份数共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3名,代表股份数共88,492,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2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喻鸿先生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董事、总裁潘文皓先生,董事郭磊先生,董事李蒲林先生、李珊女士,独立董事黄俊辉先生、罗绍德先生,监事会主席郎伟晨先生,监事陈佩环女士、杨立新先生,副总裁郑金华先生,董事会秘书万磊先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提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提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此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提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此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提案四、《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此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提案五、《关于公司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此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提案获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提案六、《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此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俊律师 戴余芳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下午14:50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色大厦24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807名,代表股份1,392,974,5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650%(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1,304,482,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725%。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中金岭南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03名,代表股份88,492,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2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804名,代表股份88,492,4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25%。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367,463,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686%;反对25,124,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037%;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386,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981,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1715%;反对25,124,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3916%;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386,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68%。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387,910,4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365%;反对4,728,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95%;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335,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428,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2774%;反对4,728,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438%;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335,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88%。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387,965,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04%;反对4,69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67%;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318,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483,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3393%;反对4,69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006%;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31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01%。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387,757,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255%;反对4,76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20%;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452,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275,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1050%;反对4,7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838%;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45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2%。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拟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74,714,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3589%;反对13,524,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2706%;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328,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639,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3456%;反对13,524,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2836%;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32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08%。 此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386,660,9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468%;反对6,053,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46%;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259,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17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8654%;反对6,053,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411%;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259,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35%。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周 俊 经办律师:戴余芳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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