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0日下午14:30。 2、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金鱼胡同5-15号北京华尔道夫酒店二层华尔道夫宴会厅。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长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032,973,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59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969,497,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3,476,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9%。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议案1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2、关于修订《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3、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董保芸女士、王国新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刘心照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