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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5-043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0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公司云河路厂区行政楼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518号)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耀方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279,800,000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3日已回购股份30,000,000股,具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249,800,000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48名,代表股份501,287,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094%。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名,代表股份431,975,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6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2名,代表股份69,311,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58%。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共537名,代表股份119,488,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6%。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97,93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19%;
  反对2,6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2%;
  弃权6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6,139,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70%;
  反对2,6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4%;
  弃权6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6%。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
  同意498,26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5%;
  反对2,5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6%;
  弃权4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6,463,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82%;
  反对2,5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5%;
  弃权4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
  同意498,270,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1%;
  反对2,5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8%;
  弃权4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6,47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50%;
  反对2,5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2%;
  弃权4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8%。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
  同意498,249,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1%;
  反对2,5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7%;
  弃权4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6,451,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80%;
  反对2,5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8%;
  弃权4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2%。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98,25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4%;
  反对2,5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7%;
  弃权4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6,453,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95%;
  反对2,5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4%;
  弃权4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1%。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98,27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5%;
  反对2,5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8%;
  弃权4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6,47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67%;
  反对2,5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9%;
  弃权4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98,275,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1%;
  反对2,5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8%;
  弃权4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16,476,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93%;
  反对2,5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9%;
  弃权4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8%。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宗、尹涵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2月11日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H0052号
  致: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14:30在公司总部一一常州市新北区生命健康产业园云河路518号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耀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48人,代表股份501,287,2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094%(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3日已回购股份30,000,000股,具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249,800,000股)。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497,937,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319%;
  反对2,68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52%;
  弃权66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29%。
  (二)表决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同意498,262,0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65%;
  反对2,54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076%;
  弃权48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59%。
  (三)表决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同意498,270,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81%;
  反对2,54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078%;
  弃权47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41%。
  (四)表决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同意498,249,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41%;
  反对2,56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17%;
  弃权47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42%。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498,251,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44%;
  反对2,55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097%;
  弃权48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59%。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说明的议案》
  同意498,272,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85%;
  反对2,5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048%;
  弃权48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66%。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98,275,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91%;
  反对2,5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048%;
  弃权48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60%。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至(七)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 责 人 曹一然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宗 尹 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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