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中研路1177号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通讯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谢怀杰先生因公务未能现场出席会议,以通讯方式出席,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高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董事会秘书高芳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百分比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佳伟、戴雪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