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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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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5-081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0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为5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人数为5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公告》(编号:2025-082)。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5-082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约定条款能否付诸实施、最终能否达成正式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意向性合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保密条款规定,公司对本次合作取得的相关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披露可能会给后续交易的达成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保护各方利益,应合作方书面要求,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对交易标的及合作方等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待达成正式合作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后续启动对青海某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公司尚需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具体的交易模式、定价、支付方式等条款,需由各方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约定进一步协商后,另行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最终能否达成正式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合作概述 1、2023年08月10日,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并支付合作意向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青海某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为项目主体)、项目公司控股股东、项目公司股权交易受托方(以下简称“受托方”,已取得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全权委托,负责项目公司股权交易)、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装公司”,为EPC总承包商)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湖南安装公司向公司提交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开具、以公司为受益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独立保函,金额为35,712万元,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一”)后,同意公司向湖南安装公司支付合作意向金35,712万元锁定青海某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青海项目”)。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2023-037、2023-039公告。 2、因项目公司与原EPC方湖南安装公司协商解除EPC总承包合同,同时引入深圳市建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融新能源”)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第四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新的EPC方。为推进青海项目建设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07月11日,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注:深圳建融新能源为新EPC联合体牵头人,湖南第四工程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出具知情确认函)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根据《补充协议一》相关条款约定,2024年07月30日,深圳建融新能源向公司提交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开具的、以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独立保函,金额为35,712万元,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止,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二”),受托方增补支付60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由原《合作协议》约定的950万元变更为1,550万元。《补充协议一》正式生效后,公司退还湖南安装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一。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2024-036、2024-037、2024-039公告。 3、2024年10月2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深圳建融新能源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依据《补充协议二》相关条款约定,深圳建融新能源将履约保函二有效期延期至2025年03月31日,受托方增补支付54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由1,550万元变更为2,090万元。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2024-052、2024-053公告。 4、2025年0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深圳建融新能源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依据《补充协议三》相关条款约定,深圳建融新能源将履约保函二有效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受托方增补支付94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由2,090万元变更为3,030万元。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编号2025-010、2025-012、2025-031公告。 5、受突发山体滑坡地质灾害影响,青海项目配套的国网输电线路受损,区域电力通道中断。受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收购所依赖的运营数据、收益测算等基础条件暂不成熟,各方一致同意推延目标项目并购相关工作。鉴于项目并购推延,且《补充协议三》约定的履约保函二即将到期,为保障公司已支付的35,712万元意向金安全,合作各方拟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依据《补充协议四》相关条款约定,深圳建融新能源承诺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履约保函二有效期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或出具新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受托方在《补充协议四》生效后,于2026年06月30日前向公司增补支付履约保证金1,267.776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将由3,030万元变更为4,297.776万元。 6、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尚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情况介绍 (一)项目公司控股股东 1、基本信息 ■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本次意向性合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保密条款及相关方出具的保密函约定,公司对本次合作取得的相关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披露可能会给后续交易的达成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保护各方利益,应合作方书面要求,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对交易标的及合作方等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待达成正式合作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项目公司 1、基本信息 ■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项目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项目公司是青海项目前期筹建、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唯一法律实体,拥有青海项目资产所有权和一切权益。 本次意向性合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保密条款及相关方出具的保密函约定,公司对本次合作取得的相关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披露可能会给后续交易的达成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保护各方利益,应合作方书面要求,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对交易标的及合作方等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待达成正式合作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受托方 1、基本信息 ■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受托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已取得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全权委托,负责项目公司股权交易。 本次意向性合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保密条款及相关方出具的保密函约定,公司对本次合作取得的相关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如披露可能会给后续交易的达成带来重大不确定性,从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保护各方利益,应合作方书面要求,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前,对交易标的及合作方等相关信息豁免披露。待达成正式合作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湖南安装公司 1、基本信息 ■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湖南安装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项目公司已与湖南安装公司解除青海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五)深圳建融新能源 1、基本信息 ■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深圳建融新能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深圳建融新能源为中湘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乙级资质。深圳建融新能源与湖南第四工程组成的联合体为青海项目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为联合体牵头人。 (六)湖南第四工程 1、基本信息 ■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关联关系 湖南第四工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 除本项目外,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合作方发生类似交易。 4、其他说明 湖南第四工程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5项施工总承包和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在内的3项专业承包资质,具备建筑、市政、公路、桥梁、安装、地铁、航空、环保、消防、水利水电、钢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管道工程、防腐保温、地基与基础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检测、科研设计等综合实力。 深圳建融新能源与湖南第四工程组成的联合体为青海项目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为联合体牵头人。 三、拟签订《补充协议四》的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出让方):项目公司控股股东 丙方(项目公司):项目公司 丁方(受托方):项目公司股权交易受托方 戊方(EPC方):深圳市建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2023年08月,甲、乙、丙、丁及湖南安装公司五方签署了目标项目《合作协议》等。后续,甲、乙、丙、丁、戊及湖南安装公司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因近期受山体滑坡地质灾害影响,导致目标项目配套国网输电线路损毁。上述突发情况对目标项目运营稳定性及收购基础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项目并购推延 1、因山体滑坡引发地质灾害这一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目标项目受国网输电线路损毁影响,全容量发电恢复时间滞后,各方一致同意推延目标项目并购相关工作。由于本次突发的自然灾害导致目标项目全容量发电滞后,各方明确,互不对此追究违约责任。 2、鉴于项目并购推延,为保障甲方已支付的35,712万元意向金安全,原履约保函出具方戊方需将履约保函二的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或出具新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甲方同意在2026年11月30日前不要求退还意向金。 3、甲方收购丙方股权意向保持不变。重启并购时,各方应基于届时项目实际运营状况,对收购意向中的核心条款进行重新核验与调整,确保符合各方利益。 (二)保证金增补约定 丁方同意于2026年06月30日前向甲方增补支付履约保证金1,267.776万元。 增补保证金分两期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1)第一期保证金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支付,金额为6,338,880元;(2)第二期保证金不晚于2026年06月30日支付,金额为6,338,880元。 (三)各方确认,甲方保留基于《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文本享有的各项权利,甲方同意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不视为豁免其他方基于《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文本需承担的各项义务及责任。 (四)本协议补充约定事项与《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等相关协议不一致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除本协议约定事宜外,其他内容仍按照《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五)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本次签订补充协议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不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收购项目公司股权意向保持不变。在达到约定的先决条件后,公司将启动目标项目股权收购工作。若能顺利推进,将有利于公司快速扩大现有能源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预计将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后续启动对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尚需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具体的交易模式、定价、支付方式等条款,需由各方根据《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约定进一步协商后,另行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最终能否达成正式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补充协议四》签订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股变动情形发生。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在未来三个月内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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