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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3:静态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时剔除极端值谱尼测试。 本次发行价格36.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1.7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12月9日(T-3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5.72倍,亦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剔除极端值后)40.50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具体体现如下: ①品牌与公信力优势 公司是国内较少的同时拥有多个CNAS认可实验室场所及承担法定计量检定任务机构等资质认证的全国性第三方计量检测服务机构之一,经营资质的权威性、技术能力的专业性、质量管控的严格性和“服务领先”的理念,使“天溯计量”在行业内形成了一定的公信力和品牌影响力,具备较高的品牌辨识度。 公司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等多个政府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计量检测服务机构,也是诸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大型企业认可的第三方计量检测实验室,并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众多客户提供服务。 近年来,公司荣获“深圳知名品牌”、“湾区知名品牌”、工业和信息化部“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会“计量与检验检测诚信服务标准化试点”、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计量诚信优秀单位等品牌荣誉。 ②技术积累与研发创新优势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起就高度重视创新发展和技术积累,在深圳成立了研发中心,在全国设立27个实验室关键场所,并陆续投建了广东省智能制造装备智慧计量检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生物医药产业计量校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15个创新服务平台,打造了以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导向的创新体系。 截至2025年8月31日,公司拥有专利技术133项,其中发明专利43项;拥有主要软件著作权97项;公司主导和参编制定78项标准和9项计量技术规范,其中包括16项国家标准、4项行业标准、5项地方标准、9项计量技术规范。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获得认可的计量校准项目能够实现对我国大多数制造业企业细分领域需求的有效覆盖,并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服务。 ③全国性实验室布局及服务网络优势 计量检测实验室具有显著的服务半径特征,距离的远近会影响计量检测效率和成本。公司打造了全国性网格化实验室服务网络,并根据当地需求针对性地投建了不同计量检测项目。 公司陆续在广东、广西、云南、湖南、湖北、江苏、河南、山西、陕西、新疆等地区设立了27个网格化计量校准、检测实验室,并分别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众多实验室已覆盖了几何量、热学、力学、电磁学、无线电、时间和频率、声学、光学、化学、电离辐射等十大计量校准领域及综合性专用测量仪器共计1,417项校准能力,以及消费类电池、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等84大项检测业务。 公司获得的CNAS认可校准实验室场所的数量位居同行业前列,全国性的网格化实验室服务网络能够为全国主要区域的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本地化计量校准、检测服务,有效减少客户时间、物流等成本,增强公司市场竞争优势。 ④公司一体化运营管理服务优势 信息化和数字化是推进公司实验室管理、运营、创新和发展的源动力。自成立之初,公司就开始注重实验室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并成立了研发中心支持公司创新进展。公司一体化运营管理及客户服务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公司构建了以总部9大职能中心为核心,统一管理各地实验室及业务运营的一体化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实现公司管理流程和服务流程的标准化,提升了服务效率和现代化水平; B、公司开发了智慧实验室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业务自动化报价、在线订单确认、在线计量服务跟踪、信息化送检收发、在线数据处理、在线证书及报告制作、全自动化证书及报告打印与装订、在线完工结算等全流程信息化和数字化功能,提升了客户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C、公司开发了服务资源调度管理系统,实现对全国现场服务工程师及车辆的在线实时智能调度。此外,针对送检服务,公司的客户样品收发智能模块可对接物流快递供应商信息接口,通过智能监控手段解决送检效率低下、样品易丢易损的难题。 公司通过一体化架构设置、信息化和数字化升级建设,对全国分子公司及实验室服务网络统一协调管理,打造了大规模高并发计量检测服务能力平台,能够更高效地服务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客户。 2、根据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68家,管理的配售对象数量为7,432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88.30%;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470,50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88.13%,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3,300.08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4、《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42,389.91万元,本次发行价格36.80元/股对应募集资金总额约为60,000.00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及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7、按本次发行价格36.80元/股计算,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60,000.0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7,536.86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52,463.14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天溯计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交所上市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424号文予以注册决定。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天溯计量”,股票代码为“301449”,该简称和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天溯计量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M74)”。 2、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1,630.4348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521.7392万股。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天溯计量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63.043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44.5651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63.043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81.5217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51.6414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1.6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15.75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8.33%。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1,467.3914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5年12月9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及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6.80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2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1.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1.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5年12月12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1)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T日)9:30-15:00。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简称为“天溯计量”,申购代码为“301449”。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有效报价”部分。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36.80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在参加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5年12月16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一步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2)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T日)9:15-11:30、13:00-15:00。2025年12月12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5年12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25年12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4,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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