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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5-068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04月29日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兴华出具的《关于变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字会计师变更情况
  北京兴华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原指派陈敬波先生和杨思琪女士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思琪女士工作调整,北京兴华现指派刘伟先生接替杨思琪女士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工作。
  本次变更后的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敬波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伟先生。
  二、本次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基本信息
  (一)基本信息
  刘伟先生,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5年开始在北京兴华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二)诚信记录
  刘伟先生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三)独立性
  刘伟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兴华出具的《关于变更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告知函》;
  2、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5-069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资金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股票交易自2019年6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12日、2025年11月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9月15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1、控股股东刘群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由于刘群部分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查封,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将占用公司的资金归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19年6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2、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12日、2025年11月7日收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9月15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20年03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9)渝01刑初68号】,控股股东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共计125,074,926元。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全部偿还完毕。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4)渝刑终3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本次终审裁定,刘群侵占和挪用公司的资金为125,074,926元。如前所述,截至2021年4月8日,刘群占用资金本金及其利息已偿还完毕。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认为,虽然与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群侵占挪用天圣制药资金相关的刑事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立案尚未调查审理终结。会计师无法确定天圣制药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完整性。
  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
  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内容高度重视,已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公司整改的事项进行仔细梳理,积极开展内部整改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尚在有序开展中。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已于2024年8月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作出的终审裁定,该判决不涉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刘群目前未在公司任职,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结构,该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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