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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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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新建材 证券代码:600801 公告编号:2025-058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12月9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57.80万股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10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025年10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5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络方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11月5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5年11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202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202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9.24元/股调整为8.90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其他内容与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和薪酬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257.80万股限制性股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2月9日为授予日,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7.80万股,授予价格为8.90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5年12月9日 2、授予数量:257.80万股 3、授予人数:11人 4、授予价格:8.90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和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的,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现金股利由公司收回。 激励对象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 1、#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均参与本公司日常运营。在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议案时,该(等)董事须回避表决;在本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该(等)董事不参与管理。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2月9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257.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90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下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业绩及未来发展看好,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存在购买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详情如下: 单位:股 ■ 经公司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日市场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份年度审计报告并结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机制计算结果(如有)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证券简称:华新建材 证券代码:600801 公告编号:2025-057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A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10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5年10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5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络方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11月5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5年11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A股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4日实施完成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78,995,64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2,578,000股A股股份后剩余的2,076,417,64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05,982,000.66元。 (二)调整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按照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P=9.24-0.34=8.90元/股。 综上,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9.24元/股调整为8.90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对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权益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5-055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12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永模先生主持。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如下重要决议: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李叶青先生、刘凤山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3、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李叶青先生、刘凤山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议案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4. 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9)。 特此公告。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华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5-059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2月30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2月30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B座2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30日 至2025年12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相关决议公告已于2025年12月10日在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并向每位股东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提醒信息后,可根据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通道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受委托代表人凭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东代理人凭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帐户卡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外地股东可凭有关证件的传真由公司进行登记; 4、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于2025年12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5、拟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请在会议登记时进行登记。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代表住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法: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B座 联系人:诸子涵女士、王涛先生 联系电话:027-87773898 传真:027-87773992 邮编:430073 特此公告。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简称:华新建材 证券代码:600801 公告编号:2025-056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取消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情况 鉴于取消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详情请见附件一。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总裁李叶青先生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特此公告。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内容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在此不逐项列示。 ■ 二、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 三、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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